當前位置:首頁 » 理財攻略 » 健康保險合同的形式有

健康保險合同的形式有

發布時間: 2021-06-17 04:00:00

健康保險合同 類型

一、保險合同的特徵是什麼?
保險合同的特徵有:
(一)保險合同是有償合同
保險合同的有償性主要體現在投保人要取得保險的風險保障,必須支付相應的代價,即保險費;保險人要收取保險費,必須承諾承擔保險保障責任。
(二)保險合同是保障合同
保險合同的保障主要表現在: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一經達成協議,保險合同從約定生效時起到終止的整個期間,投保人的經濟利益受到保險人的保障。
(三)保險合同是有條件的雙務合同
保險合同的雙務性與一般雙務合同並不完全相同,即保險人的賠付義務只有在約定的事故發生時才履行,因而是附有條件的雙務合同。
(四)保險合同是附和合同
附和合同是指合同內容一般不是由當事人雙方共同協商擬定,而是由一方當事人事先擬定,印就好格式條款供另一方當事人選擇,另一方當事人只能作取與舍的決定,無權擬定合同的條文。
(五)保險合同是射幸合同
射辛合同是合同的效果在訂約時不能確定的合同,即合同當事人一方並不必然履行給付義務,而只有當合同中約定的條件具備或合同約定的事件發生時才履行。
(六)保險合同是最大誠信合同
任何合同的訂立,都應以合同當事人的誠信為基礎。
二、保險合同的分類有哪些?
保險合同的分類有:
(一)補償性保險合同與給付性保險合同
按照合同的性質分類,保險合同可以分為補償性保險合同與給付性保險合同。
1、補償性保險合同:保險人的責任以補償被保險人的經濟損失為限,並不得超過保險金額的合同。
各類財產保險合同和人身保險中的醫療費用保險合同都屬於補償性保險合同。
2、給付性保險合同:保險金額由雙方事先約定,在保險事件發生或約定的期限屆滿時,保險人按合同規定標准金額給付的合同。
各類壽險合同屬於給付性保險合同。
(二)定值保險合同與不定值保險合同
在各類財產保險中,依據保險價值在訂立合同時是否確定,將保險合同分為定值保險合同與不定值保險合同。
1、定值保險合同: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投保人和保險人即已確定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並將其載明於合同中的保險合同。(如農作物保險、貨物運輸保險、字畫、古玩等為保險標的的財產保險合同)
2、不定值保險合同:投保人和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不預先約定保險標的價值,僅載明保險金額作為保險事故發生後賠償最高限額的保險合同。(大多數財產保險業務均採用不定值保險合同的形式。)
(三)單一風險合同、綜合風險合同與一切險合同
按照承擔風險責任的方式分類,保險合同可以分為單一風險合同、綜合風險合同與一切險合同。
1、單一風險合同:只承保一種風險責任的保險合同。
2、綜合風險合同:承保兩種以上的多種特定風險責任的保險合同。
3、一切險合同:保險人承保的風險是合同中列明的除外不保風險之外的一切風險的保險合同。
(四)足額保險合同、不足額保險合同與超額保險合同
根據保險金額與出險時價值對比關系,保險合同可分為三種不同的類型。
1、足額保險合同:保險金額等於保險事故發生時的保險價值的保險合同。
2、不足額保險合同:保險金額小於保險事故發生時的保險價值的保險合同。
3、超額保險合同:保險金額大於保險事故發生時的保險價值的保險合同。
(五)財產保險合同與人身保險合同
按照保險標的分類,保險合同可分為財產保險合同與人身保險合同。
1、財產保險合同:是以財產及有關的經濟利益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合同。
財產保險合同可分為:財產損失保險合同、責任保險合同、信用保險合同。
2、人身保險合同:是以人的壽命和身體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合同。
人身保險合同可分為:人壽保險合同、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合同、健康保險合同。
(六)原保險合同與再保險合同
按照保險合同當事人分類,保險合同可分為原保險合同與再保險合同。
1、原保險合同:保險人與投保人直接訂立的保險合同,合同保障的對象是被保險人。
2、再保險合同:保險人為了將其所承擔的保險責任轉移給其他的保險人而訂立的保險合同,合同直接保障的對象是原保險合同的保險人。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❷ 保險合同的內容與形式有哪些

1、投保單 投保單又稱要保書,是投保人向保險人遞交的書面要約,投保單經保險人承諾,即成為保險合同的組成部分之一。 投保單一般由保險人事先按統一的格式印製而成,投保人在投保書上所應填具的事項一般包括:(1)投保人姓名(或單位名稱)及地址;(2)投保的保險標的名稱和存在地點,(3)投保險別:(4)保險價值或確定方法及保險金額;(5)保險期限;(6)投保日期和簽名等。在保險實踐中,有些險種,保險人為簡化手續,方便投保,投保人可不填具投保單,只以口頭形式提出要約,提供有關單據或憑證,保險人可當即簽發保險單或保險憑證,這時,保險合同即告成立。投保人應按保險單的各項要求如實填寫,如有不實填寫,在保險單上又未加修改,則保險人可依此解除保險合同。
2、暫保單 暫保單是保險人在簽發正式保險單之前的一種臨時保險憑證。暫保單上載明了保險合同的主要內容,如被保險人姓名、保險標的、保險責任范圍、保險金額、保險費率、保險責任起訖時間等。在正式的保險單作成交付之前,暫保單與保險單具有同等效力;正式保險單簽發後,其內容歸並於保險單,暫保單失去效力。如果保險單簽發之前保險事故就已發生,暫保單所未載明的事項,應以事前由當事人商定的某一保險單的內容為准。 使用暫保單的情況大致有三種:一是保險
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所發出的暫保單。保險代理人在爭取到保險業務而尚未向保險人辦妥保險單之前,可以簽發暫保單作為保險合同的憑證。保險經紀人與保 險人就保險合同的主要內容經協商已達成協議後,也可向投保人簽發暫保單,但這種暫保單對保險人不發生拘束力,如果因保險經紀人的過錯致使被保險人遭受損害的,被保險人有權向該保險經紀人請求賠償。二是保險公司的分支機構對某些需要總公司批準的業務,在承保後,總公司批准前而鑒發的暫保單。三是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就合同的主要條款已達成協議,但有些條件尚須進一步協商;或保險人對承保危險需要進一步權衡;或正式保險單需由微機統一處理,而投保人又急需保險憑證等,在這種情況下,保險人在保險單作成交付前先簽發暫保單,作為保險合同的憑證。
3、保險單 保險單簡稱保單,是保險合同成立後由保險人向投保人簽發的保險合同的正式書面憑證,它是保險合同的法定形式。保險單應該將保險合同的內容全部詳盡列說。盡管各類保險合同因保險標的及危險事故不同,因而保險單在具體內容上以及長短繁簡程度上亦有所不同,但在明確當事人權利義務方面,則是一致的。保險單並不等於保險合同,僅為合同當事人經口頭或書面協商一致而訂立的保險合同的正式憑證而已。只要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保險合同即告成立,即使保險事故發生於保險單簽發之前,保險人亦應承擔保險給付的義務。如果保險雙方當事人未形成合意,即使保險單已簽發,保險合同也不能成立。但在保險實踐中,保險單與保險合同相互通用。 保險單的作成交付是完成保險合同的最後手續,保險人一經簽發保險單,則先前當事人議定的事項及暫保單的內容盡歸並其中,除非有詐欺或其他違法事情存在,保險合同的內容以保險單所載為准,投保人接受保險單後,推定其對保險單所載內容已完全同意。 保險單除作為保險合同的證明文件外,在財產保險中,於特定形式及條件下,保險單具有類似「證券」的效用,可作成指示或無記名式,隨同保險標的轉讓。在人身保險中,投保人還可憑保險單抵借款項。
4、保險憑證 保險憑證是保險合同的一種證明,實際上是簡化了的保險單,所以又稱之為小保單。保險憑證與保險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凡保險憑證中沒有列明的事項,則以同種類的正式保險單所載內容為准,如果正式保險單與保險憑證的內容有抵觸或保險憑證另有特訂條款時,則以保險憑證為准。 目前,我國在國內貨物運輸保險中普遍使用保險憑證,此外,汽車保險也可以使用保險憑證。
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所發出的暫保單。保險代理人在爭取到保險業務而尚未向保險人辦妥保險單之前,可以簽發暫保單作為保險合同的憑證。保險經紀人與保 險人就保險合同的主要內容經協商已達成協議後,也可向投保人簽發暫保單,但這種暫保單對保險人不發生拘束力,如果因保險經紀人的過錯致使被保險人遭受損害的,被保險人有權向該保險經紀人請求賠償。二是保險公司的分支機構對某些需要總公司批準的業務,在承保後,總公司批准前而鑒發的暫保單。三是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就合同的主要條款已達成協議,但有些條件尚須進一步協商;或保險人對承保危險需要進一步權衡;或正式保險單需由微機統一處理,而投保人又急需保險憑證等,在這種情況下,保險人在保險單作成交付前先簽發暫保單,作為保險合同的憑證。

❸ 保險合同都有哪些形式


投保單



投保單又稱要保書,是投保人向保險人遞交的書面要約,投保單經保險人承諾,即成為保險合同的組成部分之一。投保單一般由保險人事先按統一的格式印製而成,投保人在投保書上所應填具的事項一般包括:①投保人姓名(或單位名稱)及地址;②投保的保險標的名稱和存在地點,③投保險別:④保險價值或確定方法及保險金額;⑤保險期限;⑥投保日期和簽名等。在實踐中,也可以不填寫投保單,投保人和保險人口頭協定即可。



暫保單



暫保單是保險人在簽發正式保險單之前的一種臨時保險憑證。暫保單上載明了保險合同的主要內容,如被保險人姓名、保險標的、保險責任范圍、保險金額、保險費率、保險責任起訖時間等。在正式的保險單作成交付之前,暫保單與保險單具有同等效力;正式保險單簽發後,其內容歸並於保險單,暫保單失去效力。如果保險單簽發之前保險事故就已發生,暫保單所未載明的事項,應以事前由當事人商定的某一保險單的內容為准。



保險單



保險單簡稱保單,是保險合同成立後由保險人向投保人簽發的保險合同的正式書面憑證,它是保險合同的法定形式。保險單應該將保險合同的內容全部詳盡列說。盡管各類保險合同因保險標的及危險事故不同,因而保險單在具體內容上以及長短繁簡程度上亦有所不同,但在明確當事人權利義務方面,則是一致的。保險單並不等於保險合同,僅為合同當事人經口頭或書面協商一致而訂立的保險合同的正式憑證而已。只要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保險合同即告成立,即使保險事故發生於保險單簽發之前,保險人亦應承擔保險給付的義務。如果保險雙方當事人未形成合意,即使保險單已簽發,保險合同也不能成立。但在保險實踐中,保險單與保險合同相互通用。



保險憑證



保險憑證是保險合同的一種證明,實際上是簡化了的保險單,所以又稱之為小保單。保險憑證與保險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凡保險憑證中沒有列明的事項,則以同種類的正式保險單所載內容為准,如果正式保險單與保險憑證的內容有抵觸或保險憑證另有特訂條款時,則以保險憑證為准。



批單



批單又叫背書,是保險雙方當事人協商修改和變更保險單內容的一種單證,也是保險合同變更時最常用的書面單證。批單實際上數對已簽訂的保險合同進行修改、補充或增減內容的批註,一般由保險人出具。



買保險之前,你一定要知道這些!到微信號:財秘筆記(rong360licai)回復【保險】獲取保險知識大全。



❹ 保險合同有哪幾種形式

保險合同:

保險合同是商業保險中投保人與保險公司約定權利義務關系的契約。依照保險合同,投保人承擔向保險人交納保險費的義務,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可能遭受的危險承擔提供保障的義務。在保險事故發生後,保險人根據合同約定的范圍向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為保險給付,或者在合同約定期限屆滿時向投保人或受益人給付保險金。

分類:

  1. 財產保險合同和人身保險合同。財產保險合同的是以財產及利益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合同。財產保險合同可分為超額保險合同、足額保險合同和不足額保險合同。顧名思義,超額、足額和不足額是保險金額相對於保險標的的價值而言的。超額或者足額時,保險標的全損,則保險公司按照標的的價值賠償,然後保險人享有代位追償權;不足額時,保險標的全損,保險公司只按照保險金額賠償,保險標的部分損失,保險公司按照保險金額占保險價值的比例賠償。人身保險合同是以人的身體或者生命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合同。

  2. 定額保險合同和損失保險合同。定額保險合同當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公司按照合同約定的保險金額賠償。人壽保險、津貼型健康保險、意外傷害保險均屬於定額保險合同。損失補償保險合同給付的保險金數額以損失的額度和保險金額兩者最小值確定,損失補償保險合同不允許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發生而盈利。財產保險合同、醫療費用報銷型健康保險合同、責任保險合同、信用保險合同、保證保險合同等都屬於損失補償保險合同。

  3. 復保險合同。復保險指的是被保險人就同一保險標的,向原保險以外的保險公司訂立保險合同。在法律上,保險人在復保險時應該告知其曾投保的相同保險。中華民國《保險法》第35條:「復保險,謂要保人對於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與數保險人分別訂立數個保險之合同行為。」;第36條:「復保險,除另有約定外,要保人應將他保險人之名稱及保險金額通知各保險人。」;第37條:「要保人故意不為前條之通知,或意圖不當得利而為復保險者,其合同無效。」

  4. 原保險合同和再保險合同。原保險合同是相對於'再保險合同'而言的,是投保人和保險公司最初訂立的保險合同。再保險合同是保險公司向再保險公司投保並訂立的契約。中華民國《保險法》第39條:「再保險,謂保險人以其所承保之危險,轉向他保險人為保險之合同行為。」

❺ 健康保險合同的訂立形式以及主體是怎麼樣的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小諾解答:

您好!

健康保險合同是以書面的形式訂立的,嚴格來說,客戶在購買保險時填寫的保險單。保險公司簽發的列印裝訂好的保險單、車站旅遊景點等保險中介機構出具的簡易保險憑證、通過網上保險超市購買的保險卡以及保險公司對所簽發保險單所做的各種修訂文本都屬於保險合同。

保險合同的主體是指參與訂立保險合同、承擔合同所規定的義務並享有權利的人。理論上講健康保險合同主體應包括當事人,即保險人與投保人;關系人,即被保險人與受益人;輔助人,即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與保險公估人。

❻ 健康保險保單主要形式

1、投保單。投保單又稱要保書或投保申請書,它是投保人申請投保時填具的書面要約。為准確迅速處理保險業務,投保單的格式和項目都由保險人設計,並以規范的形式提出。投保單主要包含以下內容:被保險人名稱,地址,保險標的名稱,投保險別,保險金額和保險責任起訖日期等。在人身保險的投保單中,還必須列入被保險人的年齡、職業、健康狀況、受益人等,作為投保單的附件。這些詳細具體的情況是保險人了解投保人的保險要求,決定是否承保以及保險的險別、保險條件和保險費率等重要依據。在保險人出立正式保險單後,投保單成為保險合同的組成部分。
2、暫保單。暫保單又稱臨時保單,是在正式保險單出立之前先給予投保人的一種保險證明,內容比較簡單,只記載保險標的等主要事項。如果有保險單以外的特別保險條件,必須在暫保單上註明,以作為將來的依據。暫保單與正式保單具有同樣的效力,有效期一般最長為30天。在暫保單有效期內,保險標的遭受保險

❼ 保險合同有哪些形式

其中需要注意的是,針對合同當事人約定的用以免除或限制其未來合同責任的條款——免責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及明確說明,否則依據保險法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不難發現,一份完整的保險合同包含保險單,也包括投保前的要約、投保後的批註等法定內容,較為繁復。近年來隨著互聯網技術的發展,電子保單應運而生,其出現節省了紙質印刷和投送成本,且能夠降低紙質保險憑證間的不一致概率。隨著後疫情時代加速數字經濟,保單無紙化時代也有望加速到來。

❽ 健康保險合同具有哪些基本內容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小諾解答:

您好!

健康保險合同內容以條款的形式出現,可分為法定條款和約定條款兩大類。法定條款是指法律規定保險合同必須具備的條款,《保險法》第19條規定保險合同必備的條款有11項,分別是:保險人名稱和住所;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的名稱和住所;保險標的;保險責任和責任免除;保險期限和保險責任開始時間;保險價值;保險金額;保險費以及支付方式;保險金額賠償或給付方法;違約責任和爭議處理;訂立合同的年、月、日。一個完整的健康保險合同必須包含以上11個方面的內容。

需要說明的是,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的名稱、住所等信息一般由保險人提供並體現在投保單中,為避免法律糾紛,必須明確記錄。

除法定條款外,投保人和保險人還可以就健康保險有關的其他事項做出約定。如投保范圍、如實告知、合同效力中止、合同內容變更、合同金申請等等條款。

❾ 保險合同的形式有哪些

  • 按保險標的分類: 財產保險合同、人身保險合同。

  • 按保險標的的分合及變動情況分類:特定式保險合同 、總括式保險合同 、流動式保險合同 、預約式 保險合同。

  • 按合同的性質分類:補償性保險合同 、給付性保險合同。

  • 按照標的價值在訂立合同時是否確定分類:定值保險合同 、不定值保險合同。

  • 按合同承擔風險責任的方式分類:單一風險合同、綜合風險合同、一切險合同。

熱點內容
利率越低債券價格高 發布:2021-09-10 11:04:26 瀏覽:403
基金交易原則 發布:2021-09-10 11:03:50 瀏覽:464
車險如何網上買保險 發布:2021-09-10 11:03:14 瀏覽:970
英國郵局申根保險價格 發布:2021-09-10 11:03:13 瀏覽:16
果洛網上炒股 發布:2021-09-10 11:01:59 瀏覽:9
股市中的換手率內盤也算在內嗎 發布:2021-09-10 11:01:56 瀏覽:80
60歲老年人保險價格是多少 發布:2021-09-10 10:58:41 瀏覽:606
匯博股份有限公司招聘信息 發布:2021-09-10 10:57:17 瀏覽:66
河南期貨從業資格成績查詢入口 發布:2021-09-10 10:57:14 瀏覽:422
乙烯期貨價格 發布:2021-09-10 10:55:20 瀏覽:7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