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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上理財怎樣納稅

發布時間: 2021-08-11 23:43:50

❶ 理財收益如何繳納稅款

1、按照國家規定,目前市場上很多投資品種,哪些是不需要納稅的?能否舉例說明?

國債:我國稅法規定,國債收入免稅。綜合免稅因素,其收益率高於同期銀行存款,受到眾多投資者青睞。

基金:基金向個人投資者分配紅利、個人投資者購買基金獲得收益時不扣繳個人所得稅,因為基金獲得的股息、紅利以及企業債的利息收入,已經由上市公司在向基金派發時代扣代繳了20%的個人所得稅。

教育儲蓄:作為零存整取的形式出現,存款最高限額為2萬元。銀行理財產品:由於有關部門還沒有出台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政策,因此,這類銀行理財產品暫時也是可以避稅的。

信託產品:暫無征稅規定。

保險:我國的稅法規定「保險賠款免徵個人所得稅」。

買賣股票:財政部規定從1994年起,對股票轉讓所得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國家稅務總局去年12月15日發布的《關於明確年所得12萬元以上自行納稅申報口徑的通知》明確了股票轉讓所得的自行申報標准。

2、按照國家規定,目前市場上很多投資品種,哪些是需要納稅的?能否舉例說明?這些品種的稅收如何計算?

銀行存款:利息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適用20%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由銀行代扣代繳。企業債券:利息所得,屬於「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應由兌付機構在兌付利息時適用20%稅率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轉讓價差收入,應按「財產轉讓所得」應稅項目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稅。

上市公司股票分紅所得:屬於「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由公司在發放時,按照應納稅所得額的50%適用20%的稅率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3、作為普通投資者,有哪些方式手段,可以合理避稅?可以舉例說明?

對於普通投資者,資產配置中低風險投資產品的選擇可以傾向於國家明文規定免稅的國債產品,或者暫無征稅規定的銀行理財產品及信託產品。

如:近期建行推出的2007年度第三期利得盈理財產品的年預期收益率為3.45%,期限一年。相比目前一年銀行普通存款利率為2.52%,扣除20% 所得稅後收益為2.016%,與理財產品相比還是有一定的差距。

至於基金,沒有起到避稅的目的,因為其自身得到股票分紅、債券利息時候已經繳稅,但是由於其風險分散的產品性質,決定了其較高的投資價值。

4、假設一位本地居民,今年工資總收入6萬元,房屋租金年收入3萬元,房屋買賣今年初賺了20萬元,股市新股賺取5萬元,股市炒股票賺取3萬元,購買指數基金賬面營收3萬元(沒有贖回),企業債券到期盈收5000元,摸彩票共計中了5000元,銀行存款扣除利息稅之後的年利息為2萬元(依然存在銀行),銀行浮動收益的理財產品年底收益1萬元。

請問這個居民今年如何繳納個稅?又如何合理的避稅,可以降低繳稅金額?

工資總收入6萬:如該居民每月4000,年終獎12000.

月工資薪金所得:適用費用扣除標准每月1600元,應納稅所得額2400,適用15%稅率,125速算扣除數,得到每月納稅=(4000-1600)×15%-125=235.

年終獎所得:先除以12,據此確定適用稅率,再以這個稅率計算納稅,12000/12=1000適用稅率10%,速算扣除數25,得到每月納稅=12000×10%-25=1175.

綜上所述,年總納稅=235×12+1175=3995.

租金年收入3萬元,平均每月2500元:

個人出租房屋以1個月取得的收入為1次,按照財產租賃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計稅依據為收入減去費用扣除額後的余額,稅率為10%.費用扣除內容包括:納稅人在出租財產過程中繳納的稅金和教育費附加;租金收入每次不超過4000元的,減除費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減除20%的費用;能夠提供有效、准確憑證,證明由納稅人負擔的該出租財產實際開支的修繕費用,可以從租賃收入中扣除。允許扣除的修繕費用以每次800元為限,一次扣除不完的,准予在下一次繼續扣除,直到扣完為止。

個人出租房屋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當月取得的租金收入-繳納的各項稅金、教育費附加-每月最高800元的修繕費用-扣除費用。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10%.

營業稅=2500×3%×12=75×12=900

個人所得稅=(2500-75-800)×10%×12=1950

房屋買賣賺20萬:

個人轉讓住房,以其轉讓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繳納個人所得稅,稅率為20%.

個人轉讓自用5年以上,並且是家庭惟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徵個人所得稅。

若該居民轉讓住房滿足計稅要求,則個人所得稅=20×20%=4萬。

炒新股、炒股票、銀行理財產品、買基金均不納稅。

企業債券盈利5000元:

屬於「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應納個人所得稅=5000×20%=1000元。

中彩票5000元:

體育彩票中獎所得,屬於「偶然所得」項目。根據規定,一次中獎收入不超過1萬元的,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頒布的《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試行)》,規定年收入在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必須在納稅年度終了後3個月內申報其與納稅相關的個人基礎信息。這里指的「年收入」包括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11個應稅所得項目,即工資、薪金所得、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征稅的其他所得。因此,無論是應納稅所得還是免稅所得,只要總所得超過12萬,都應該將所有11項所得依法申報。

實行申報機制之後,有許多納稅人就開始關注起了避稅問題,以下幾點可作為該居民避稅考慮:

1.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免徵所得稅,可以將定期銀行存款轉換為國債或銀行理財產品來避稅以增加投資收益。

2.利用公積金:所得稅有關規定,每月所繳納的住房公積金是從稅前扣除的,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將單位和個人住房公積金免稅比例確定為12%,即職工每月實際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只要在其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12%的幅度內,就可以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因此可以充分利用公積金、補充公積金來免稅。

3.均衡地取得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通常採用超額累進稅率,這時,納稅人的應稅所得越多,其適用的最高邊際稅率可能也就越高,所以,在納稅人一定時期內收入總額既定的情況下,其分攤到各個納稅期內的收入應盡量均衡,最好不要大起大落,如實施季度獎、半年獎、過節費等薪金,會增迦納稅人納稅負擔。

4.充分利用稅法中費用扣除的規定,減少應納稅所得額,減少納稅義務。例如,該居民個人出租住房的房屋修繕費可以作為房租收入的扣除項目,每月以每次 800元為限扣除,一次扣除不完的,准予在下一次繼續扣除,直到扣完為止。

5.受近年來政府打壓房地產的影響,個人住房轉讓納稅不可避免,因此盡量不要讓這房產的增值部分變現,如果需要資金,可以考慮選擇用財產作抵押進行信貸融資

❷ 買銀行理財產品怎麼交稅

購買理財產品所獲得的收益要交稅的。 按照有關法律規定,投資人獲得的投資收益是要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稅。不過,其實並不是每一種理財產品都需要交稅。 目前,需要收稅的理財產品是這些: 1、銀行存款:利息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

網上投資是否需要納稅,應該怎麼計算

看是什麼企業了,如果是個人獨資企業或者是合夥企業,那企業就不用交企業所得稅,只用按「經營所得」交個人所得稅就可以了。如果是非個人獨資企業與合夥企業,那就要在每月先按利潤總額預繳企業所得稅,再在次年的6月1日以前完成匯算清繳就可以了。 希望可以幫到你。

❹ 銀行理財要繳稅嗎

銀行理財不需要繳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營業稅稅目注釋(試行稿)〉的通知》(國稅發[1993]149號)規定,存款或購入金融商品行為,不徵收營業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營業稅問題解答(之一)〉的通知》(國稅函發[1995]156號)規定,不論金融機構還是其他單位,只要是發生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行為,均應視為發生貸款行為,按「金融保險業」稅目徵收營業稅。

《福建省國家稅務局關於金融企業從事代客理財申購新股業務計征營業稅問題的通知》(閩國稅發[2001]20號)規定,對金融企業從事「代客理財」業務,從銀行取得的存款利息收入,能夠按委託方投入資金的比例分配其存款利息的,不征營業稅;否則,應視同經紀業手續費收入計征營業稅。

參照上述規定,客戶將銀行存款委託金融機構投資短期理財產品,金融機構將理財資金用於投資固定收益類金融產品,客戶不承擔投資風險,取得保本不固定的浮動收益。

由此可見,此浮動收益不符合「不與投資方共同承擔風險,只收取固定利潤的,視為發生貸款行為」。因此,客戶取得不固定的浮動收益,在稅法尚未明確下,暫比照存款利息收入,不繳納營業稅。

❺ 投資理財產品需要繳納多少個人所得稅

理財產品轉讓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8號的規定:個人轉讓有價證券、股權等財產轉讓所得,以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其中有價證券的財產原值,為買入價以及買入時按照規定交納的有關費用。
1.股票轉讓所得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對股票轉讓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的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另行制定,報國務院批准施行。
國稅總局2006年發文規定,年收入超過12萬元的人應該自行申報收入情況,其中投資股市獲得的收入也需申報。此舉一度被看作是對炒股收入開征資本利得稅的前奏曲。當時曾引起股市大跌,後來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負責人已經明確表示,將對於包括個人的股票轉讓所得在內的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個人要自行申報,理解為將對股票轉讓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是不正確的,目前國稅總局不會徵收「資本利得稅」。
為配合我國企業改制和鼓勵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經報國務院同意,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分別於1994年發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票轉讓所得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的通知》、1996年發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票轉讓所得1996年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的通知》、1998年發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轉讓股票所得繼續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的通知》規定從1994年起,對股票轉讓所得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
2.基金產品轉讓所得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28號第二條規定:對個人投資者申購和贖回基金單位取得的差價收入,在對個人買賣股票的差價收入未恢復徵收個人所得稅以前,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
由於目前對個人買賣股票的差價收入免徵個人所得稅,因此對個人投資者申購和贖回基金單位取得的差價收入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
3. 紙黃金轉讓所得
對於個人取得紙黃金轉讓所得是否繳納個人所得稅, 2010年六部委聯合發布了《關於促進黃金市場發展的若干意見》,當中提到研究推動完善投資性黃金和商業銀行黃金業務稅收政策。截止今日總局沒有明確規定,隨著黃金投資需求的增加,相關法律法規需要明確和完善,防止各地執行的不一致。
目前銀行黃金、白銀T+D業務一般都未代收個人所得稅。不過部分地區明確需繳納個人所得稅,如江蘇省地方稅務局在2011年回答納稅人提問時明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的規定,個人買賣紙黃金等金融商品取得的收入,應當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計算個人所得稅,以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適用20%的比例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理財產品收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8號的規定:個人擁有債權、股權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1.股息紅利所得
對購買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如何納稅,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證監會發文另行作出規定,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證監會關於實施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2﹞85號的規定,因上市公司分紅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需要根據持有時間不同,確認不同的納稅義務。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內(含1個月)的,股息紅利所得全額按照20%繳納個人所得稅。如果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股息紅利所得就可以按照50%計入股東個人應稅收入,即實際稅率變成了10%。如果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股息紅利所得就可以按照25%計入股東個人應稅所得,即實際稅率變成了5%。
2.基金產品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28號第二條規定:對基金取得的股票的股息、紅利收入,債券的利息收入、儲蓄存款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發行債券的企業和銀行在向基金支付上述收入時代扣代繳20%的個人所得稅;對投資者(包括個人和機構投資者)從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
本文開頭提到的 「余額寶」們都是與相關基金掛鉤,用戶在其網站直接購買基金等理財產品,例如「余額寶」就是相當於購買天弘基金管理公司的貨幣基金產品,所以和購買普通的基金產品類似,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
3.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免納個人所得稅。
4.銀行理財產品
對於銀行理財產品(包含人民幣理財產品、外匯理財產品)收益是否納稅,總局並沒有具體規定,實際操作中多數銀行沒有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從《青島地稅2012年度個人所得稅熱點問題解答》中可以得到佐證,青島地稅指出,通過銀行銷售的理財產品品種很多,有銀行自行開發的理財產品,有銀行代信託公司或保險公司代銷的產品,還有委託貸款。經請示總局,對個人取得的上述收益現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
在此有一種情況也需要區分:一個專門做投資的合夥企業,有兩個自然人合夥人。購買了銀行理財產品。年底,合夥企業計算合夥人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時,這部分理財收益是否要交個人所得稅呢?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切實加強高收入者個人所得稅征管的通知》國稅發〔2011〕50號規定:對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從事股權(票)、期貨、基金、債券、外匯、貴重金屬、資源開采權及其他投資品交易取得的所得,應全部納入生產經營所得,依法徵收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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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見,同樣是個人所得稅,由於身份不同,同樣的業務就面臨著不同的納稅義務,個人購買銀行理財產品產生的利息收益就不需要繳稅,而合夥企業購買理財產品的利息收益就需要繳稅。

❻ 理財產品怎麼交稅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明確金融 房地產開發 教育輔助服務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40號)第一條、第二條相關規定:

《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財稅〔2016〕36號)第一條第(五)項第1點所稱保本收益、報酬、資金佔用費、補償金,是合同中明確承諾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資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間(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屬於利息或利息性質的收入,不徵收增值稅。

理財產品即由商業銀行和正規金融機構自行設計並發行的產品,將募集到的資金根據產品合同約定投入相關金融市場及購買相關金融產品,獲取投資收益後,根據合同約定分配給投資人的一類理財產品。


(6)網上理財怎樣納稅擴展閱讀:

根據銀行和投資人二者之間的法律關系不同

一、固定收益類理財產品。商業銀行按照約定條件向投資者承諾支付固定收益,銀行承擔由此產生的投資風險。

二、非保本浮動收益理財產品。商業銀行根據約定條件和理財業務的實際投資收益情況向投資者支付利益,並不保證投資者本金安全的理財計劃。

三、保本浮動收益理財產品。商業銀行按照約定條件向投資者保證本金支付,本金以外的風險由投資者承擔,並根據實際收益情況確定投資者實際收益的理財計劃。

四、商業銀行承銷的理財產品。商業銀行代其他機構銷售的產品,商業銀行只收取固定的承銷費用,不對產品的風險負責。

❼ 理財產品如何稅務處理

目前個人理財產品基本包括儲蓄,貸款,投資,股票,期貨,保險,信託,債券,基金。從事以上內容買賣的個人營業稅和個人所得稅的處理:營業稅處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金融商品買賣等營業稅若干免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111號)文件規定:對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及其他個人)從事外匯、有價證券、非貨物期貨和其他金融商品買賣業務取得的收入暫免徵收營業稅。
根據上述規定,我們理解,並不是所有個人理財產品收入均可免徵營業稅,如從事貸款業務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就應按規定計算繳納營業稅,也就是說,只有理財產品屬於外匯、有價證券、非貨物期貨和其他金融商品的收入可免徵營業稅。
個人所得稅處理:在實務中,對個人從事理財產品所取得的收入,除有文件明確可免稅的外,其他都應按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為了便於掌握相關免稅規定,在此列出現行免徵個人所得稅規定:
一、《個人所得稅法》(2007修正)第四條規定:下列各項個人所得,免納個人所得稅:……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
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證券投資基金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8]55號)關於所得稅問題規定,對個人投資者買賣基金單位獲得的差價收入,在對個人買賣股票的差價收入未恢復徵收個人所得稅以前,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對企業投資者買賣基金單位獲得的差價收入,應並入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徵收企業所得稅。
對投資者從基金分配中獲得的股票的股息、紅利收入以及企業債券的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和發行債券的企業在向基金派發股息、紅利、利息時代扣代繳20%的個人所得稅,基金向個人投資者分配股息、紅利、利息時,不再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28號)關於所得稅問題規定,對個人投資者申購和贖回基金單位取得的差價收入,在對個人買賣股票的差價收入未恢復徵收個人所得稅以前,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對基金取得的股票的股息、紅利收入,債券的利息收入、儲蓄存款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發行債券的企業和銀行在向基金支付上述收入時代扣代繳20%的個人所得稅;對投資者(包括個人和機構投資者)從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和企業所得稅。
四、《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轉讓股票所得繼續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的通知》(財稅字[1998]61號)為了配合企業改制,促進股票市場的穩健發展,經報國務院批准,從1997年1月1日起,對個人轉讓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繼續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
綜上,我們認為個人從事理財產品所得,除可以免稅項目外,其他應按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有關是否需要被代扣,如沒有特殊規定,應按《個人所得稅法》(2007修正)第八條規定執行: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義務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
以上答案僅供參考。

❽ 購買理財產品需要納稅嗎需要繳納哪幾種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公布若干廢止和失效的營業稅規范性文件的通知》(財稅[2009]61號)中已經明確將「金融機構(包括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申購和贖回基金單位的差價收入徵收營業稅;個人和非金融機構申購和贖回基金單位的差價收入不徵收營業稅」的規定予以廢止。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第四項規定,納稅人從事的外匯、有價證券、期貨等金融商品買賣業務,以賣出價減去買入價後的余額為營業額,計算繳納營業稅。因此,企業買賣基金取得的價差收入應補繳營業稅。 另外,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28號)的規定,對投資者申購和贖回基金單位,暫不徵收印花稅。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對買賣封閉式證券投資基金繼續予以免徵印花稅的通知》(財稅[2004]173號)的規定,對投資者(包括個人和機構)買賣封閉式證券投資基金免徵印花稅。 也就是說企業在現階段投資開放式與封閉式基金,對取得的買賣價差收入暫不徵收企業所得稅,申購和贖回基金時免徵印花稅,但要繳納營業稅及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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