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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是否可以募集资金

发布时间: 2021-06-17 03:05:15

㈠ 关于个人募集资金的问题

sure是违法的,募集资金并管理投资,相当于进行资产管理业务,这个当然要受到中国证监会的管理,而在国内只有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和信托公司等机构可以拿到资产管理牌照,个人是不能申请牌照的。而无证经营的后果就是违法,后果是很严重地。
你上述的行为假设实施的话,可能触及以下罪名:
1、非法集资
根据《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9]41号)规定:
“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其特点是: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即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
二、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三、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
四、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
2、非法证券经营
根据《证券法》的有关规定,“ 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指出:“严禁非法经营证券业务。股票承销、经纪(代理买卖)、证券投资咨询等证券业务由证监会依法批准设立的证券机构经营,未经证监会批准,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经营证券业务。”
你个人显然不具有从事证券业务的资格,不能获得有关批准,因此很可能构成非法证券经营。

但是,如果你是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的话,并不违规,因为目前还没有这方面的规定,顶多是缺少法律保护而已。所谓“特定对象”,指的是你必须向你知道或者认识的某一些特定的人士募集资金,而不能发广告或向不认识的人募集资金,而且,最好人数不要超过10个人。

㈡ 没有取得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牌照的可以募集资金吗

原则上不可以,但目前还是可以募集的。

㈢ 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基金募集机构吗

不是,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发项目的机构,基金募集机构可以是管理人培养的销售团队,财富中心,也可以是有销售资格的带三方理财平台、

㈣ 私募基金募集资金过程中有哪些禁止行为

(一)募集主体适格
在中基协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机构可以自行募集其设立的私募基金;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已成为中基协会员的机构可以受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委托募集私募基金。此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私募基金的募集活动,否则,即构成非法集资。
即,经中基协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自行募集;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已成为中基协会员,并取得相关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委托的销售机构,可以委托募集。
(二)责任区分
1、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销售机构募集私募基金应当签订书面基金销售协议,并且协议中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权利义务划分以及其他涉及投资者利益的部分应当作为基金合同的附件;
2、若基金销售协议与作为基金合同附件的关于基金销售的内容不一致的,以基金合同附件为准;
3、委托基金销售机构募集私募基金的,不得因委托募集免除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承担的责任。
(三)从业资格
从事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的人员应当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包含原基金销售资格),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基协的自律规则,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应当参加后续执业培训。
(四)基本诚信原则
1、无论是私募基金管理人还是受委托的基金销售机构,在私募基金募集过程中应当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防范利益冲突,履行说明义务、反洗钱义务等相关义务,承担特定对象确定、投资者适当性审查、私募基金推介及合格投资者确认等相关责任;
2、募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从事侵占基金财产和客户资金、利用私募基金相关的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等违法活动;
3、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对私募基金推介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五)推介行为的禁止性规定
1、公开推介或者变相公开推介;
2、推介材料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最低收益,包括宣传“预期收益”、“预计收益”、“预测投资业绩”等相关内容;
4、夸大或者片面推介基金,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可能误导投资人进行风险判断的措辞;
5、使用“欲购从速”、“申购良机”等片面强调集中营销时间限制的措辞;
6、推介或片面节选少于6个月的过往整体业绩或过往基金产品业绩;
7、登载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8、采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准确性、权威性的数据来源和方法进行业绩比较,任意使用“业绩最佳”、“规模最大”等相关措辞;
9、恶意贬低同行;
10、允许非本机构雇佣的人员进行私募基金推介;
11、推介非本机构设立或负责募集的私募基金;
12、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基协禁止的其他行为。
(六)禁止推介的方式
1、公开出版资料;
2、面向社会公众的宣传单、布告、手册、信函、传真;
3、海报、户外广告;
4、电视、电影、电台及其他音像等公共传播媒体;
5、公共、门户网站链接广告、博客等;
6、 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募集机构官方网站、微信朋友圈等互联网媒介;
7、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讲座、报告会、分析会;
8、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电话、短信和电子邮件等通讯媒介;
9、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中基协自律规则禁止的其他行为。
(七)合格投资者标准
根据证监会于2014年8月21日实施《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 100 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机构和个人:
1、净资产不低于 1000 万元的机构;
2、金融资产不低于 300 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 万元的个 人。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对投资者的资产状况或收入标准,募集机构应当要求投资者提供必要的资产证明文件或收入证明,并非投资者个人叙述或承诺即可。
(八)合格投资者认定程序
1、在不特定对象群体中,可以宣传私募管理人的品牌、投资策略、管理团队等信息,募集机构应当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履行特定对象确定程序,对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
2、投资者的评估结果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年。募集机构逾期再次向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时,需重新进行投资者风险评估。同一私募基金产品的投资者持有期间超过3年的,无需再次进行投资者风险评估;
3、通过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调查筛选出特定对象作为潜在客户,并针对特定对象推介与其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相匹配的私募基金产品。揭示基金产品的风险,既保证私募性,又提示风险性;
4、各方在完成合格投资者确认程序后签署私募基金合同。此时所签署的私募基金合同,仅仅是合同成立,待经过冷静期并完成确认制度后,该合同方才生效;
5、设置投资冷静期(不少于二十四个小时),投资冷静期内募集机构不得主动联系投资者;
6、在冷静期后,募集机构应当安排非募集人员,完成回访确认制度,进一步确认投资者的身份和真实投资意愿等;
7、基金合同应当约定,投资者在募集机构回访确认成功前有权解除基金合同,募集机构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退还投资者的全部认购款项;
8、未经回访确认成功,投资者交纳的认购基金款项不得由募集账户划转到基金财产账户或托管资金账户,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投资运作投资者交纳的认购基金款项。
(九)基金账户管理
1、募集机构或相关合同约定的责任主体应当开立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用于统一归集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向投资者分配收益、给付赎回款项以及分配基金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等,确保资金原路返还;
2、募集机构应当与监督机构签署账户监督协议,明确对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的控制权、责任划分及保障资金划转安全的条款,监督机构须承担保障投资者资金划转安全的连带责任条款,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可以在同一私募基金的募集过程中同时作为募集机构与监督机构,豁免签署账户监督协议;
3、涉及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开立、使用的机构不得将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归入其自有财产。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形式挪用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机构或者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破产或者清算时,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
(十)特殊投资者规定
私募基金投资者属于以下情形的,可以不适用私募办法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至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1、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2、依法设立并在中基协备案的私募基金产品;
3、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金融产品;
4、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5、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基协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投资者为专业投资机构的,可不适用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㈤ 基金公司设立后是否可以以其资产募集资金

私募基金公司注册成功后,需要去中基协登记,然后就可以发产品募集资金了,募集的资金不能投给私募本身,不然就涉嫌自融了。

㈥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新规,募集资金是否可以先进管理人账户再进资金账户

募集资金首先得有基金公司,基金公司必须在基金业协会备案,公司备案过后,再做产品备案,就可以募集资金了

㈦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有募集权吗中国有哪些机构可以募集资金

你说的是集团还是股份公司?如果就中石化股份而言,回答如下(引用2007年年中的资料):

一,所有权:中国石化集团及其他国有股东处于绝对控股地位,呈现典型的“一股独大”特征。至于中石化集团则是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代表国家对其进行监督管理。

二,内部治理结构:从股权结构、公司治理的机构设置及激励机制三个方面来研究中国石化的内部公司治理:
1、中国石化的股权结构。该集团的股权结构呈以下特点:一是中国石油化工集团绝对控股。中国石化在重组改制上市过程中,既坚持石油石化基础产业以公有制为主体,又努力构建多元制衡的股权结构,但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控股地位并未改变,并逐步得到强化。2001、2002、2003年末,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对中国石化控股比例均为55.06%。2004年,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受让国家开发银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部分股份。转让完成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合计持有中国石化588亿股,持股比例为67.917%。至2005年末,中石油化工集团持股比例达71.23%。中国石化集团对中国石化的控制权得到进一步加强,国家控股也保证了中国石油战略计划的一致性。二是股权结构逐步多元化。从2001年以来中国石化股权结构演变来看,除了中国石油化工集团保持较强的控股地位外,2005年末,国家开发银行和国有资产管理公司持股占6.19%,外资股占19.35%,国内公众股占3.23%,多元制衡的股权结构有利于该集团实现成功的公司治理。
2、中国石化的组织结构。遵循《公司法》和证交所上市规则,中国石化成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引进了独立董事制度。股东大会在公司治理中的重要作用表现在其对董事会的制衡和授权上,中国石化股东大会将其决定投资计划、资产处置、对外担保的明确并有限授予董事会;中国石化董事会由13名成员组成,包括4名独立董事。公司董事由全体董事会成员过半数投票选举产生和罢免。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国石化的许多董事既是董事会成员,又是高层管理成员,董事长由国家委任。从资本市场的表现来看,中国石化的董事会发挥的作用基本上得到了投资者的认可。中国石化监事会由12名监事组成,包括8名股东代表和4名职工代表监事。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高管履行职责的合法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中国石化的12名监事中有10名在公司领薪,监事会成员全部是具有丰富的工作经验或行业内资深专家,专业性较强。
3、中国石化的激励制度。中国石化遵循“永不满足、各得其所”的理念,建立了公司的激励机制。该公司在严格定编定员的基础上,对干部实行竞聘上岗,对工人通过技能鉴定和考核择优上岗,在搞好再就业培训的同时,减员分流人员直接进入社会失业保险,使员工树立竞争意识、忧患意识、进取创新意识。在分配制度上,积极引入劳动力市场价格,调整职工收入关系,拉开岗位分配差距,实行高级管理人员特别薪酬计划,使员工收入和公司业绩紧密挂钩。中国石化于2000年底建立长期激励机制,实行股票增值权计划,使用每股净资产的增加值来激励高管人员用董事,滚动授予,定时行权。规定自授予之日起的第三年、第四年和第五年,行权的比例累计分别不得超过授予该被授予人的总股票增值权的30%、70%和100%。中国石化通过实施上述激励政策,在一定程度上调动了各级员工的积极性。

三,外部治理结构:中国石化的外部治理主要来自于中国政府、员工、健康、安全环保体系。中国石化作为国有控股企业,应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对中国政府负责。它对47个贫困县开展对口扶贫活动,累计投入7.5亿元资金建设基础设施,新建246所学校。员工是中国石化的地位较为重要的利益相关者,该公司本着对员工负责的原则保护员工基本权益,但其也面临大量裁员的压力。中国石化是中国环保工作做得最好的公司之一,健康、安全、环境管理体系较为完善,但其也面临较高的成本压力。

㈧ 基金公司是否可以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基金公司一般不可以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㈨ 私募股权基金募集资金要符合什么条件

第一,遵循私募股权基金资金募集不公开原则。无论是《公司法》的发起设立中的特定对象募集,还是《证券法》等相关法规中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合伙企业法》中的有限合伙设立,以及信托集合资金的不得公开营销宣传。第二,遵循私募股权基金对象人数限定的原则。《公司法》明确限定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人数不得超过200人,《证券法》等相关法规明确限定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不超过200人,《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不得超过50人。第三,遵循尊重私募股权基金自行决定资金募集规模的原则。除了对自然人投资私募股权基金特别是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有投资规模的限制外,《公司法》、《证券法》、《合伙企业法》等并未严格限定私募股权基金资金募集规模,这是符合私募股权基金本身特点的,因为只有私募股权基金了解自身投资资金需求,并根据自身情况作出合理的资金募集安排。第四,遵循私募股权基金自行决定资金募集阶段的原则。修改后的《公司法》并未要求资金募金要一步到位,而是允许分步分阶段到位;《合伙企业法》允许资金募集实行承诺制,有限合伙设立时并未要求实际全部出资,而是要求投资者对于实际项目投资承诺出资,在项目实际需要投资时出资到位;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也规定一定的出资时间,并未严格实行一次性到位。私募股权基金的目的在于对外进行股权投资,在正式投资之前其资金需求量并不大,因此为了避免资金闲置,法律允许私募股权基金自行决定资金募集阶段,这是符合私募股权基金运作特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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