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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保险金是夫妻共同财产

发布时间: 2021-06-17 00:42:06

❶ 保险生存金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婚内领取的保险生存金属于婚内共同财产吗?最高人民法院在第八次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这样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依据以生存到一定年龄为给付条件的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上面这个意见,用保险行业的人听得懂的话说,就是婚内领取的保险生存金,应该认为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无论保单是否是婚前购买还是婚内购买。最高人民法院为什么会持这个态度呢?其出发点在什么地方呢?我猜想主要是基于下面的考虑:
一、因为夫妻间有生活上、经济上的相互扶养义务,生存金以被保险人生存到一定年龄为依据给付保险金,这种保险金具有明显的支撑物质生活之目的,类似于社会养老金等,类比于养老金,因此认定婚内领取的年金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似乎也是比较有道理的;
二、生存金很多都是年金,非常类似于投资,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生存金肯定不是自然增值,也很难解释为孳息,那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似乎并无不可[1]。。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的观点:
婚内领取的生存年金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但笔者对此持有不同的观点,如果保单本身是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生存金认定为为夫妻共财产完全没有问题。但若保单本身完全是夫妻一方的财产,其领取之生存金一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是否公平合理,值得商榷。(本文以下部分讨论都以保单本身是夫妻一方个人财产为基础,如保单是夫妻一方婚前购买并交完全部保费的,或者保单是父母交完保费后赠与给子女个人的,亦或者是虽然在婚内购买,但能证明全部用个人财产交付保费的)
首先,从生存金本身来看,有很多种不同的类型,不宜一概而论;笔者认为,从生存金的本质属性上说至少可以分为三类:
第一类:被保险人生存时按期(每月、每年、每两年三年等)领取生存金,如果被保险人身故,则所交总保险费(本金)作为死亡赔偿金给付给死亡受益人,这类的生存金非常类似于投资收益;
第二类:传统养老保险产品,如果保证领取二十年的产品。被保险人生存时,按期领取生存金,活多久领多久,被保险人去世后,若还没有领购二十年,剩余部分作为死亡保险金给付给受益人,若已经领购二十年,则保险合同直接终止。这里领取的年金,不仅仅可能包含收益,大部分都可能是本金返还。
第三类:到期生存金,如80岁之前按年领取,80岁时若生存,则按所交保费给付到期生存金,合同结束。这里的到期生存金也是以生存到一定年龄而领取的生存保险金,但这就是纯粹的本金返还。
第一类类似投资收益的我们后面再讨论,对于第三类,纯粹属于本金返还,本来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但在生存到一定年龄后,将本金作为生存金领取回来时却转化为了夫妻共同财产,这显然与新婚姻法的立法主旨不相符合。在新婚姻法颁布前,我国实行房屋等8年,其他贵重生活资料4年经过,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新《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九条“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原来8年4年的转化规则之所以被废除,原因之一是其不能体现尊重和保护个人财产所有权的精神[2],这种本金返还性的生存金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这显然违背立法本意。
第二类的生存金中可能含有大量的本金返还,将其一概的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似乎也不是很公平。
其次,商业保险的生存金和社会养老保险金还是有比较大的差别,社会养老保险金是基础生活的保障,在老去以后,如果没有养老保险金,则生活、甚至生存都会受到很大影响,因此依据夫妻间相互扶养义务原则,一方的社会养老保险金应当同时扶养夫妻双方。但商业保险的生存年金则不同,第一、他的领取时间可以是老了以后,也可以是在年富力强之时,在这个角度上很难看出其肩负的扶养夫妻双方之责任。第二、购买商业生存金保险一般都是为了保证较高的生活品质,而不是保证基础之生活,这也和社会保险金有着本质的区别;第三、很多商业年金保险都是父母付款为子女购买,为保证自己的子女个人比较好的生活品质,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一般都是希望属于子女个人,如果一概的认定生存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则有可能违背投保人投保的目的,似乎也不是很妥当。
再次,如果认为生存金属于投资收益,因此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我认为也是不太合适的,第一是仅有前面说的第一类生存金才类似于投资收益,第二类和第三类都包含本金返还,本身就不能一刀切。即使是仅针对第一种情况,也有值得商榷的地方。
之所以认为一方个人财产产生的自然增值与孳息宜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而投资宜认定为共同财产,主要原因是因为投资的获得与夫妻一方或双方对该财产所付出的劳务扶持、投资、管理等相关[3]。
同时,即使是法定孳息,如房屋租金,若在一方的房屋出租过程中,付出了如寻找承租人、管理装修房屋等等共同劳动,该租金也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4]。
而与之对应的是,即使是投资收益,以股票为例,公众婚前从证券市场买入一定量的股票成为上市公司的小股东,并不参与公司具体的生产经营,只是被动的取得股息或分红,或者在增值后将其抛出获利,无需持有人付出劳动,则投资收益部分宜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5]。
由此可见,共同劳动之付出是认定的关键所在。而保单生存金之取得,乃保险公司依照合同之直接给付,并不需要生存受益人付出任何之劳动,因此即使将其认为属于投资收益的一种类型,也因为该投资并不需要付出任何脑力和体力的劳动,将取得的收益部分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似乎更为适宜。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❷ 保险理赔金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王先生的爱人因病一直住院治疗,医疗费用一直是他们夫妻共同支付的,后来王先生的爱人获得了10万元的大病保险理赔金,现在王先生夫妇要离婚,那么,?天津离婚律师回答依据婚姻法第18条的规定,“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此外,根据司法实践的主流观点认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买保险行为,是一种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行为,离婚时只能对现有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至于保险合同中的财产利益应当由该合同的受益人享有。 所以,王先生爱人获得的保险理赔金10万元是基于人身综合意外保险中的重大疾病责任险,人身保险是以个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具有人身依附性,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此外,基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共有财产的处分,已经将保险受益人确权给妻子一方,因此这10万元的保险理赔金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❸ 养老保险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养老保险金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

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

第十一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3)健康保险金是夫妻共同财产扩展阅读

有关离婚时养老金的分割

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如果是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则为双方按出资额共有,按份共有。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的养老金按照规定就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一部分,因此要是夫妻离婚的话,就可以对婚内取得的养老金要求进行分割,而原则上对养老金的分割也是一家一半的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❹ 保险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婚姻存续期间所购买的保险,保险费属于共同财产。但保险区别于别的财产,不便分割,所以在离婚的时候,需要做好投保人变更(如果投保人是配偶、自己投保的不用变更)并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通常为所缴保费的一半! 这一点有别于保险金,保险金是保险公司赔偿给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资金,归属于一方的资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不管是什么样的保险,都不能作为财产进行分割!这也是保险的一大功能---资产合法转移!还可以给自己的孩子,是谁也拿不走的.并且是不要一分的税钱. 保险的利益是不要分割的,分红金属于投保人,生存金是属于被保险人的,百年之后的身故金属于受益人.因此,不存在财产分割的事情.合同上会写得很清楚. 保险的利益是不要分割的,分红金属于投保人,生存金是属于被保险人的,百年之后的身故金属于受益人.合同上会写得很清楚.因此您完全不用担心的. 不管是什么样的保险,都不能作为财产进行分割!这也是保险的一大功能---资产合法转移! 投保人以夫妻共有财产投的一份分红型理财险。被保人和受益人均为同一人,离婚后财产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吗? 一般的保险如果离婚时会把保单视作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的,如果选择退保,则分割保单现金价值,也有的是要求补偿一半的保费给另一半,看各地的律师和法院判定,保单的其他利益归属于被保人 不过目前新上市的国家首款爱情婚姻保险“红玫瑰”同以契约的形式规定,无论是离婚退保还是保单继续缴费,保单的利益都全部归属于被保人,而被保人只能为女性,因此从某种程度来说,是极大地维护女性的权益,增加离婚的成本,可在一定的程度上制约离婚的冲动。 保险不属于夫妻共有财产,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才能取的保险权益。 如果您是女同志,可以为考虑购买国内首款女性爱情婚姻保险,国内首款鼓励夫妻美满长久的婚姻保险,国内首款女性专属的婚姻保险,国内首款解决女性养老,保障,大病,轻症,理财,门诊,豁免于一体全方位综合保障的女性专属保险。 保单是属于个人财产,该保单属于被保险人以及受益人,离婚后被保险人以及受益人是谁保险利益就是谁的,如果是以指定受益人的方式投保的,受益还是免税的。 如果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都是同一人,这单就属于被保险人的了;如果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个人,有事婚后投保的高额单,投保人可以去退保,单需要别保险人签名确认,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双方协商分割了。 人寿保险保单是属于被保险人本来持有并享有保险金的领取权利的,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你所投保的分红型理财险如果是属于寿险的范畴,不应被分割。如果是投资连结险那就不好说了,投资连结险不同于传统的寿险及分红型寿险,它的投资重于保障,属于资产类。 因为《保险法》第64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遇到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此处的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即是法定继承人。 法定继承人与被保险人所指定的受益人,虽然都能得到被保险人的保险金,但两者在性质上有着根本区别。前者源自法律的规定,后者则来自被保险人或投保人的指定。前者所得的保险金属于遗产,将来可能需要缴纳遗产税,后者所得的是保险金,不属于遗产,无须缴纳遗产税。 如果在合同中指定了受益人,保险赔偿当然归受益人。如果没有指定受益人,应该区别是什么样的人身保险合同。第一种是一次性交纳投保金额,并且具有投资理财性质的保险,应认定为投保人婚前的个人财产。第二种不是以理财为目的,只有在出现保险事故后才能申请保险赔偿的,保险赔偿应该归法定继承人。第三种是分期交纳保险费,交纳时间延续到婚后的,这种保险一般具有投资理财性质,在婚后交纳保险费的比例部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❺ 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根据人身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谢谢!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我国现行《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婚姻法》的司法解释对夫妻共同财产及夫妻个人财产的相关规定《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三条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综上所述,只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以及第十三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但是,除明确规定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军人的伤亡保险金属于个人财产外,其他涉及的人身保险利益如人寿保险合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及健康保险合同利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则没有规定。

三、在离婚案件中,人民法院对涉及的人身保险利益的普遍做法由于立法上存在的缺陷,有些法院的法官对离婚案件的当事人提出分割涉及的人身保险利益请求以没有法律依据为由予以驳回,但也有法院认定人身保险利益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予以分割,但是如何去分割人身保险利益又有两种做法:
一是分割已交的保险费。对于人身保险合同,虽然其种类繁多,内容繁杂,但是最容易确定的就是已交的保险费。因为已交的保险费在某个时间是确定的,所以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分割已交的保险费对法官来说应该是最省事的,而很多离婚案件当事人也是如此主张的;
二是分割人身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现金价值是指当投保人要求解约或退保时,保险人应该退还投保人的部分责任准备金。一般情况下,采取分期支付保险费的人身保险合同,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后,才有可能产生现金价值,而采取在投保时一次性付清全部保险费的人身保险合同,则自支付保险费之日起,就产生现金价值。笔者认为这两种分割方法均有自身的缺陷,不足以客观、公平、合理地处理分割人身保险利益。

四、人身保险利益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以及人身保险利益应按具体不同情况进行分割的建议在离婚案件中,人身保险利益虽然存在人身依附关系的性质,但是人身保险利益是基于人身保险合同而产生的,且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费是由夫或妻一方交纳的。除非当事人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已交的保险费是用其个人财产支付的,否则一般来说均是用夫妻共同财产交纳的。因此,从公平、合理的角度来说,基于人身保险合同产生的人身保险利益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至于如何进行分割的问题,笔者认为应当视具体的情况进行分割,分割时应遵循公平、合理以及保护人身保险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原则。
(一)离婚时,人身保险合同已产生保险金的分割
1、如果该人身保险合同指定受益人是夫或妻一方或者夫妻双方的,那么除非夫妻双方当事人约定该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金为受益人一方所有,否则应按照《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进行分割。
2、如果人身保险合同指定受益人为夫妻的子女或者其他人的,那么该人身保险合同产生的保险金应为该子女或其他人的个人财产,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二)离婚时,人身保险合同尚在履行期间的分割
1、如果该人身保险合同的投保人是夫或妻一方且指定受益人为夫或妻一方的,那么对于这种情况下的人身保险合同应当由人民法院判决确定由人身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一方继续履行人身保险合同,告知当事人在该人身保险合同退保时或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后,再根据产生的现金价值或产生的保险金进行分割。在具体分割时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已交的保险费占全部交纳的保险费的比例再乘以人身保险合同产生的保险金或现金价值便是夫妻共同财产,最后再按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分割。
2、如果该人身保险合同投保人是夫或妻一方,而指定受益人是子女或夫、妻一方的亲属或对方亲属的,那么应当由人民法院判决确定该保险合同由一方当事人继续履行,如果发生了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则保险金为受益人所有,不产生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如果继续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离婚后退保,则按上述第1种情况的分割方法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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