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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保险合同的形式有

发布时间: 2021-06-17 04:00:00

健康保险合同 类型

一、保险合同的特征是什么?
保险合同的特征有:
(一)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
保险合同的有偿性主要体现在投保人要取得保险的风险保障,必须支付相应的代价,即保险费;保险人要收取保险费,必须承诺承担保险保障责任。
(二)保险合同是保障合同
保险合同的保障主要表现在: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一经达成协议,保险合同从约定生效时起到终止的整个期间,投保人的经济利益受到保险人的保障。
(三)保险合同是有条件的双务合同
保险合同的双务性与一般双务合同并不完全相同,即保险人的赔付义务只有在约定的事故发生时才履行,因而是附有条件的双务合同。
(四)保险合同是附和合同
附和合同是指合同内容一般不是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协商拟定,而是由一方当事人事先拟定,印就好格式条款供另一方当事人选择,另一方当事人只能作取与舍的决定,无权拟定合同的条文。
(五)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
射辛合同是合同的效果在订约时不能确定的合同,即合同当事人一方并不必然履行给付义务,而只有当合同中约定的条件具备或合同约定的事件发生时才履行。
(六)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
任何合同的订立,都应以合同当事人的诚信为基础。
二、保险合同的分类有哪些?
保险合同的分类有:
(一)补偿性保险合同与给付性保险合同
按照合同的性质分类,保险合同可以分为补偿性保险合同与给付性保险合同。
1、补偿性保险合同:保险人的责任以补偿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为限,并不得超过保险金额的合同。
各类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中的医疗费用保险合同都属于补偿性保险合同。
2、给付性保险合同:保险金额由双方事先约定,在保险事件发生或约定的期限届满时,保险人按合同规定标准金额给付的合同。
各类寿险合同属于给付性保险合同。
(二)定值保险合同与不定值保险合同
在各类财产保险中,依据保险价值在订立合同时是否确定,将保险合同分为定值保险合同与不定值保险合同。
1、定值保险合同: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和保险人即已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将其载明于合同中的保险合同。(如农作物保险、货物运输保险、字画、古玩等为保险标的的财产保险合同)
2、不定值保险合同:投保人和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不预先约定保险标的价值,仅载明保险金额作为保险事故发生后赔偿最高限额的保险合同。(大多数财产保险业务均采用不定值保险合同的形式。)
(三)单一风险合同、综合风险合同与一切险合同
按照承担风险责任的方式分类,保险合同可以分为单一风险合同、综合风险合同与一切险合同。
1、单一风险合同:只承保一种风险责任的保险合同。
2、综合风险合同:承保两种以上的多种特定风险责任的保险合同。
3、一切险合同:保险人承保的风险是合同中列明的除外不保风险之外的一切风险的保险合同。
(四)足额保险合同、不足额保险合同与超额保险合同
根据保险金额与出险时价值对比关系,保险合同可分为三种不同的类型。
1、足额保险合同: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事故发生时的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2、不足额保险合同:保险金额小于保险事故发生时的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3、超额保险合同:保险金额大于保险事故发生时的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五)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
按照保险标的分类,保险合同可分为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
1、财产保险合同:是以财产及有关的经济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财产保险合同可分为:财产损失保险合同、责任保险合同、信用保险合同。
2、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人身保险合同可分为:人寿保险合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健康保险合同。
(六)原保险合同与再保险合同
按照保险合同当事人分类,保险合同可分为原保险合同与再保险合同。
1、原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直接订立的保险合同,合同保障的对象是被保险人。
2、再保险合同:保险人为了将其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转移给其他的保险人而订立的保险合同,合同直接保障的对象是原保险合同的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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❷ 保险合同的内容与形式有哪些

1、投保单 投保单又称要保书,是投保人向保险人递交的书面要约,投保单经保险人承诺,即成为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之一。 投保单一般由保险人事先按统一的格式印制而成,投保人在投保书上所应填具的事项一般包括:(1)投保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及地址;(2)投保的保险标的名称和存在地点,(3)投保险别:(4)保险价值或确定方法及保险金额;(5)保险期限;(6)投保日期和签名等。在保险实践中,有些险种,保险人为简化手续,方便投保,投保人可不填具投保单,只以口头形式提出要约,提供有关单据或凭证,保险人可当即签发保险单或保险凭证,这时,保险合同即告成立。投保人应按保险单的各项要求如实填写,如有不实填写,在保险单上又未加修改,则保险人可依此解除保险合同。
2、暂保单 暂保单是保险人在签发正式保险单之前的一种临时保险凭证。暂保单上载明了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如被保险人姓名、保险标的、保险责任范围、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责任起讫时间等。在正式的保险单作成交付之前,暂保单与保险单具有同等效力;正式保险单签发后,其内容归并于保险单,暂保单失去效力。如果保险单签发之前保险事故就已发生,暂保单所未载明的事项,应以事前由当事人商定的某一保险单的内容为准。 使用暂保单的情况大致有三种:一是保险
代理人或保险经纪人所发出的暂保单。保险代理人在争取到保险业务而尚未向保险人办妥保险单之前,可以签发暂保单作为保险合同的凭证。保险经纪人与保 险人就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经协商已达成协议后,也可向投保人签发暂保单,但这种暂保单对保险人不发生拘束力,如果因保险经纪人的过错致使被保险人遭受损害的,被保险人有权向该保险经纪人请求赔偿。二是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对某些需要总公司批准的业务,在承保后,总公司批准前而鉴发的暂保单。三是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已达成协议,但有些条件尚须进一步协商;或保险人对承保危险需要进一步权衡;或正式保险单需由微机统一处理,而投保人又急需保险凭证等,在这种情况下,保险人在保险单作成交付前先签发暂保单,作为保险合同的凭证。
3、保险单 保险单简称保单,是保险合同成立后由保险人向投保人签发的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凭证,它是保险合同的法定形式。保险单应该将保险合同的内容全部详尽列说。尽管各类保险合同因保险标的及危险事故不同,因而保险单在具体内容上以及长短繁简程度上亦有所不同,但在明确当事人权利义务方面,则是一致的。保险单并不等于保险合同,仅为合同当事人经口头或书面协商一致而订立的保险合同的正式凭证而已。只要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保险合同即告成立,即使保险事故发生于保险单签发之前,保险人亦应承担保险给付的义务。如果保险双方当事人未形成合意,即使保险单已签发,保险合同也不能成立。但在保险实践中,保险单与保险合同相互通用。 保险单的作成交付是完成保险合同的最后手续,保险人一经签发保险单,则先前当事人议定的事项及暂保单的内容尽归并其中,除非有诈欺或其他违法事情存在,保险合同的内容以保险单所载为准,投保人接受保险单后,推定其对保险单所载内容已完全同意。 保险单除作为保险合同的证明文件外,在财产保险中,于特定形式及条件下,保险单具有类似“证券”的效用,可作成指示或无记名式,随同保险标的转让。在人身保险中,投保人还可凭保险单抵借款项。
4、保险凭证 保险凭证是保险合同的一种证明,实际上是简化了的保险单,所以又称之为小保单。保险凭证与保险单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凡保险凭证中没有列明的事项,则以同种类的正式保险单所载内容为准,如果正式保险单与保险凭证的内容有抵触或保险凭证另有特订条款时,则以保险凭证为准。 目前,我国在国内货物运输保险中普遍使用保险凭证,此外,汽车保险也可以使用保险凭证。
代理人或保险经纪人所发出的暂保单。保险代理人在争取到保险业务而尚未向保险人办妥保险单之前,可以签发暂保单作为保险合同的凭证。保险经纪人与保 险人就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经协商已达成协议后,也可向投保人签发暂保单,但这种暂保单对保险人不发生拘束力,如果因保险经纪人的过错致使被保险人遭受损害的,被保险人有权向该保险经纪人请求赔偿。二是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对某些需要总公司批准的业务,在承保后,总公司批准前而鉴发的暂保单。三是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已达成协议,但有些条件尚须进一步协商;或保险人对承保危险需要进一步权衡;或正式保险单需由微机统一处理,而投保人又急需保险凭证等,在这种情况下,保险人在保险单作成交付前先签发暂保单,作为保险合同的凭证。

❸ 保险合同都有哪些形式


投保单



投保单又称要保书,是投保人向保险人递交的书面要约,投保单经保险人承诺,即成为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之一。投保单一般由保险人事先按统一的格式印制而成,投保人在投保书上所应填具的事项一般包括:①投保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及地址;②投保的保险标的名称和存在地点,③投保险别:④保险价值或确定方法及保险金额;⑤保险期限;⑥投保日期和签名等。在实践中,也可以不填写投保单,投保人和保险人口头协定即可。



暂保单



暂保单是保险人在签发正式保险单之前的一种临时保险凭证。暂保单上载明了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如被保险人姓名、保险标的、保险责任范围、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责任起讫时间等。在正式的保险单作成交付之前,暂保单与保险单具有同等效力;正式保险单签发后,其内容归并于保险单,暂保单失去效力。如果保险单签发之前保险事故就已发生,暂保单所未载明的事项,应以事前由当事人商定的某一保险单的内容为准。



保险单



保险单简称保单,是保险合同成立后由保险人向投保人签发的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凭证,它是保险合同的法定形式。保险单应该将保险合同的内容全部详尽列说。尽管各类保险合同因保险标的及危险事故不同,因而保险单在具体内容上以及长短繁简程度上亦有所不同,但在明确当事人权利义务方面,则是一致的。保险单并不等于保险合同,仅为合同当事人经口头或书面协商一致而订立的保险合同的正式凭证而已。只要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保险合同即告成立,即使保险事故发生于保险单签发之前,保险人亦应承担保险给付的义务。如果保险双方当事人未形成合意,即使保险单已签发,保险合同也不能成立。但在保险实践中,保险单与保险合同相互通用。



保险凭证



保险凭证是保险合同的一种证明,实际上是简化了的保险单,所以又称之为小保单。保险凭证与保险单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凡保险凭证中没有列明的事项,则以同种类的正式保险单所载内容为准,如果正式保险单与保险凭证的内容有抵触或保险凭证另有特订条款时,则以保险凭证为准。



批单



批单又叫背书,是保险双方当事人协商修改和变更保险单内容的一种单证,也是保险合同变更时最常用的书面单证。批单实际上数对已签订的保险合同进行修改、补充或增减内容的批注,一般由保险人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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❹ 保险合同有哪几种形式

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是商业保险中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约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契约。依照保险合同,投保人承担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的义务,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可能遭受的危险承担提供保障的义务。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根据合同约定的范围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为保险给付,或者在合同约定期限届满时向投保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

分类:

  1. 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的是以财产及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可分为超额保险合同、足额保险合同和不足额保险合同。顾名思义,超额、足额和不足额是保险金额相对于保险标的的价值而言的。超额或者足额时,保险标的全损,则保险公司按照标的的价值赔偿,然后保险人享有代位追偿权;不足额时,保险标的全损,保险公司只按照保险金额赔偿,保险标的部分损失,保险公司按照保险金额占保险价值的比例赔偿。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身体或者生命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2. 定额保险合同和损失保险合同。定额保险合同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赔偿。人寿保险、津贴型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均属于定额保险合同。损失补偿保险合同给付的保险金数额以损失的额度和保险金额两者最小值确定,损失补偿保险合同不允许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发生而盈利。财产保险合同、医疗费用报销型健康保险合同、责任保险合同、信用保险合同、保证保险合同等都属于损失补偿保险合同。

  3. 复保险合同。复保险指的是被保险人就同一保险标的,向原保险以外的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在法律上,保险人在复保险时应该告知其曾投保的相同保险。中华民国《保险法》第35条:“复保险,谓要保人对于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与数保险人分别订立数个保险之合同行为。”;第36条:“复保险,除另有约定外,要保人应将他保险人之名称及保险金额通知各保险人。”;第37条:“要保人故意不为前条之通知,或意图不当得利而为复保险者,其合同无效。”

  4. 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原保险合同是相对于'再保险合同'而言的,是投保人和保险公司最初订立的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向再保险公司投保并订立的契约。中华民国《保险法》第39条:“再保险,谓保险人以其所承保之危险,转向他保险人为保险之合同行为。”

❺ 健康保险合同的订立形式以及主体是怎么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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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诺解答:

您好!

健康保险合同是以书面的形式订立的,严格来说,客户在购买保险时填写的保险单。保险公司签发的打印装订好的保险单、车站旅游景点等保险中介机构出具的简易保险凭证、通过网上保险超市购买的保险卡以及保险公司对所签发保险单所做的各种修订文本都属于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的主体是指参与订立保险合同、承担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并享有权利的人。理论上讲健康保险合同主体应包括当事人,即保险人与投保人;关系人,即被保险人与受益人;辅助人,即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与保险公估人。

❻ 健康保险保单主要形式

1、投保单。投保单又称要保书或投保申请书,它是投保人申请投保时填具的书面要约。为准确迅速处理保险业务,投保单的格式和项目都由保险人设计,并以规范的形式提出。投保单主要包含以下内容:被保险人名称,地址,保险标的名称,投保险别,保险金额和保险责任起讫日期等。在人身保险的投保单中,还必须列入被保险人的年龄、职业、健康状况、受益人等,作为投保单的附件。这些详细具体的情况是保险人了解投保人的保险要求,决定是否承保以及保险的险别、保险条件和保险费率等重要依据。在保险人出立正式保险单后,投保单成为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
2、暂保单。暂保单又称临时保单,是在正式保险单出立之前先给予投保人的一种保险证明,内容比较简单,只记载保险标的等主要事项。如果有保险单以外的特别保险条件,必须在暂保单上注明,以作为将来的依据。暂保单与正式保单具有同样的效力,有效期一般最长为30天。在暂保单有效期内,保险标的遭受保险

❼ 保险合同有哪些形式

其中需要注意的是,针对合同当事人约定的用以免除或限制其未来合同责任的条款——免责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及明确说明,否则依据保险法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不难发现,一份完整的保险合同包含保险单,也包括投保前的要约、投保后的批注等法定内容,较为繁复。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电子保单应运而生,其出现节省了纸质印刷和投送成本,且能够降低纸质保险凭证间的不一致概率。随着后疫情时代加速数字经济,保单无纸化时代也有望加速到来。

❽ 健康保险合同具有哪些基本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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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诺解答:

您好!

健康保险合同内容以条款的形式出现,可分为法定条款和约定条款两大类。法定条款是指法律规定保险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保险法》第19条规定保险合同必备的条款有11项,分别是:保险人名称和住所;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保险标的;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保险期限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保险费以及支付方式;保险金额赔偿或给付方法;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订立合同的年、月、日。一个完整的健康保险合同必须包含以上11个方面的内容。

需要说明的是,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名称、住所等信息一般由保险人提供并体现在投保单中,为避免法律纠纷,必须明确记录。

除法定条款外,投保人和保险人还可以就健康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做出约定。如投保范围、如实告知、合同效力中止、合同内容变更、合同金申请等等条款。

❾ 保险合同的形式有哪些

  • 按保险标的分类: 财产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

  • 按保险标的的分合及变动情况分类:特定式保险合同 、总括式保险合同 、流动式保险合同 、预约式 保险合同。

  • 按合同的性质分类:补偿性保险合同 、给付性保险合同。

  • 按照标的价值在订立合同时是否确定分类:定值保险合同 、不定值保险合同。

  • 按合同承担风险责任的方式分类:单一风险合同、综合风险合同、一切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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