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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保险的代位追偿权

发布时间: 2021-08-12 08:27:48

A. 保险法 代位追偿权

代位追偿权的构成要件
代位追偿权作为各国保险立法所共同承认的一种债权转移制度,其目的既是为保障被保险人及时获得经济补偿,尽快恢复正常生活或生产,同时也是为防止被保险人因损失而获取不当得利,使肇事者承担其因疏忽或过失所负的法律责任,切实维护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代位追偿权作为保险人“维权”的重要手段,已在保险人之间形成共识。
那么代位追偿权的构成要件是什么?下文笔者就此作一探析。
一、保险事故是由于第三者的过错所致。这是代位追偿权必须具备的一个条件,也就是说,保险事故的发生是由于第三者的过错所引起的,如果第三者没有过错,也就不存在代位追偿权的问题。
二、第三者的行为给被保险人造成损害。第三者的过错给被保险人造成物质上的损失或导致其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即有损害后果的存在。如果没有损害后果存在,被保险人没有任何损失,保险人无须负赔偿责任,则同样不存在代位追偿权的问题。
三、被保险人损害与第三者的过错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被保险人的损失是由于第三者的过错行为所致,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不是由于第三者的过错行为所致,第三者无须对被保险人的损失负责,也就不存在代位追偿权。
四、受保险金额的限制。保险金额是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应当承担的损失补偿或给付的最高限额。如果第三者给被保险人造成的损失大于保险金额的,保险人最高按保险金额赔付。保险人行使代位追偿权也以保险金额,如果追回金额超过保险金额,超出部分应当为被保险人所有。
五、受相关条款内容的限制。各险种条款一般都规定被保险人须提供法院或仲裁机构立案证明后,保险人方可按条款有关规定赔付。未提供立案证明的,保险人不予赔付。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被保险人在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第三者有过错的证据,如果由于被保险人的疏忽大意,造成证据遗失,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保险人在现场查勘时查实属于追偿案件范围时,应立即自行收集证据,并明确告知被保险人,要求其积极协助,以便行使追偿权利。对于保险人难以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借助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的职能作用来进行,确保证据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
六、受《保险法》相关规定的限制。根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主要有:1、如果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处取得的赔偿金额;2、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时,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3、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以使被保险人就自己的过错分担部分责任;4、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除非这些成员有故意造成保险事故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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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保险中,行使代位追偿权须满足什么条件

保险中,代位追偿权的产生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损害事故发生的原因和受损标的,都属于保险责任的范围。
2.保险事故的发生是由第三者的责任造成的,肇事方应该依法对被保险人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这样被保险人才可以将代位追偿权转移给保险人。
3.保险人按合同的规定对被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才有权取得代位追偿权。

C. 有哪些是保险公司行使代位追偿权的条件

保险公司的代位追偿权作为保险的基本原则之一,是保险公司代理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请求赔偿的权力。是指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之日起,有权把自己置于被保险人的地位,获得被保险人有关该项损失的一切权利和补偿。保险人可以用被保险人的名义向第三者直接索赔或提起索赔诉讼,保险人的这种行为,就称为代位追偿;其所享有的权利,称为“代位追偿权”。
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是指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垫付人身伤亡损失等责任后,同时取得了对事故责任人的代位追偿权,但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须满足以下条件:
1、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对第三人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对第三人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就是保险人所代位行使的实体权利,因此被保险人享有相应请求权是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不可或缺的条件。
2、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已给付保险金。
根据法律规定,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只能在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金后才转移给保险人,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权利主体是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是保险人取得代位求偿权的对价,如果保险人尚未支付这个对价,则不得享有保险代位求偿权。
3、仅限于法定的四种情形,即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4、代位求偿权的金额以给付的赔偿金额为限。
保险人只能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即保险人的保险代位求偿权仅限于保险赔偿金额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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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发生交通事故如何向保险公司理赔,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D. 保险公司的代位追偿权

代位求偿是指保险公司在赔偿了投保人的损失后,可以代投保人向造成损失的第三方要求赔偿。注意,这里是要求保险公司先赔偿,然后才有这个权利!您的案例中,保险公司并未赔偿,所以没有代位求偿权!

E. 健康保险有没有代位追偿权

健康险就是重疾险,就我所知健康险没有代位追偿权

F. 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概念

保险代位求偿权又称保险代位权,是指当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依法应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公司自支付保险赔偿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的限度内,相应地取得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保险代位权是各国保险法基于保险利益原则,为防止被保险人获得双重利益而公认的一种债权移转制度”,通常认为保险代位权其实质是民法清偿代位制度在保险法领域的具体运用。
代位求偿权的性质:
关于保险代位权的权利性质,大致有三种观点:
1、债权拟制转移说,认为被保险人的债权虽因保险人偿付保险金而消灭,但法律拟制该债权仍存在,并移转给保险人。
2、赔偿请求权说。该说认为保险人自给付保险金时起,便取得与已消灭之债权同一的赔偿请求权。
3、债权移转说。该学说认为代位求偿权实质上是保险人对第三人债权的“法定受让”,无须被保险人的让与意思表示,也勿须债务人的同意。
该说目前为大多数学者所采纳。我国《海商法》第252条即明确: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是由第三人造成的,被保险人向第三人要求赔偿的权利,自保险人支付赔偿之日起,相应转移给保险人。
《保险法》第45条第1款(修改前的《保险法》第44条第1款)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
保险法上未明确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以保险人名义还是被保险人名义,以往对此存有争议。目前审判实践普遍接受保险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代位求偿权。
2000年7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94条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未向造成保险事故的第三人提起诉讼的,保险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向该第三人提起诉讼。
怎样确定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
保险可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责任保险是财产保险中的一种,根据《保险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对于机动车辆的概念,保险法及新交法中并无明确的规定。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解释〉和〈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解释〉的通知》,将第三者责任险定义为:保险车辆因意外事故,致使他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失,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在新交法实施前,第三者责任保险属于自愿保险的范围,即投保人和保险人通过自愿的方式,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保险合同来实现的一种保险。新交法施行后,该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将第三者保险强制性地列为机动车的义务,这使得社会各界对第三者责任险有了各种不同的理解。同时对该险种保险法律关系中的第三者的界别也有不同理解。如何界定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至少应遵循以下三条原则:
第一,被保险人应否对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是判断是否属于第三者的基本法律标准。
现所讨论的第三者源自保险法中的责任险制度,我们首先应当看什么是责任险。保险法第50条第二款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立法很明确,第三者就是有权向被保险人求偿,被保险人也负有向其承担赔偿义务的人。该第三者是相对于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产生的第三者,而不是相对于车辆和车体的间隔来区分产生的第三者。实际上,第三者是个不特定的主体,其只是一个有范围限制的集群概念,只有当发生事故后有具体的受害人时该第三者才被具体化和特定化。责任保险的根本功能在于排除被保险人的责任,保护受害的第三者获得有效的赔偿,此险种是被保险人转嫁自身过错风险的一种合法方式。正是由于被保险人在交通运行法律关系中可能发生重大过错,可能要对外承担巨额赔偿责任,被保险人才需要投第三者责任险,从而以交纳少量保险费的方式换取更大的风险利益,将自己的风险合法地转嫁于保险公司。在具体的事故中,双方中有过错或过错越大的一方其所投的第三者责任险的价值才越能得到体现,无过错不需要对外承担赔偿责任的一方所投的责任险在该事故中尚处于冻结状态而并未被激活和启动,无过错的一方在此事件中并未产生自己所相对应的第三者,而其自身却是有过错方所对应的第三者:,并以此有权获得对方的第三者险的保险赔偿金。可见,需要对外承担赔偿责任是激活自身第三者险的前置条件,有权从被保险人处获得赔偿的人才是合法的第三者。
第二,属于同一运行主体的关系人不能构成本方责任险的第三者。
假如所有的车辆均处于静止状态,则不可能发生交通事故。车辆必须参加到运行法律关系中才可能造成事故,车辆及其所有人加上驾驶人才能构成同一运行主体。现实中,实际驾驶人和车主有可能同一,也有可能不同一,但无论是否同一只有车与驾结合起来才能构成同一运行主体。由于司机才是运行法律状态的实际控制人,其属运行主体的必要关系人。在责任险法律关系中,保险公司是第一者,司机与被保险人共同构成第二者。所以,参与运行法律关系的所有司机均不可能成为本方责任险的第三者,但在其无过错时有可能构成对方运行主体所对应的第三者。
第三,与被保险人共同构成同一财产权主体的民事主体及与被保险人之间存在抚养、赡养及第一顺序继承关系的自然人不能构成第三者。
共同构成同一财产权主体的情形可以有这样一些可能。如夫妻之间债权债务及财产责任在民法上的对外关系中系责任共同体,其对外物质性的民事责任是以夫妻共同财产为责任基础的,除非实行分别财产制且其相对人知晓的,才在夫妻之间构成有条件的分项责任主体。故夫或妻对对方不存在赔偿的必要和可能。在财产共有的情形下,一共有人向另一共有人赔偿有如一个人将自己的财产从左手放到右手一样,没有任何物权法或债权法上的意义。一般车主在投保时极其罕见有向保险公司声明该车不属夫妻共产的,发生事故后,如其以夫妻双方系实行分别财产制来抗辩的,保险公司完全有理由予以否决。再如,对同一车辆产权存在共有关系的,也不能构成本方的第三者,其原理同上。被保险人如要对不属于第三者的近亲属的权利加以保护的话,则其只能通过车上人员险来解决。与被保险人存在抚养、赡养关系的自然人由于其在家庭内部的生存、生活需依存于被保险人的财产基础,故被保险人对其有抚养、赡养关系的近亲属给与赔偿亦无法律价值。同样,存在继承关系的近亲属之间亦无赔偿的法律空间。
当前,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中,大多数保险公司都规定了保险车辆造成被保险人、本车驾驶员及其家属人身伤亡的属除外责任的免责条款,而且一般都是以格式条款的形式体现出来。如果在实际操作上对如何界定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则会导致同样的人、同样的生命、同样的车祸,得到的却是不同的结果,从而违反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公平公正原则,也违背了社会以人为本、尊重人的生命价值的基本理念。保险条款这种设计逻辑上偷换概念,错误地将本人和其家属成员排除在第三者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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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保险代位追偿权案例

被保人放弃对第三者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才好代你去向他索赔。跟你无关了,是保险公司跟第三者的问题了。案例中第三者是杨先。
此案特殊,打电话给保险公司直接问就好了,有客服的。
平安产险是95512。

H. 保险中的'代位求偿权'具体指 请举例

(1)代位求偿
1.代位求偿的含义
代位求偿:是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取代被保险人的地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即保险人在代第三者向被保险人支付赔款后,取代被保险人向第三者索赔的权利。保险人取得该项权利后即可站在被保险人的地位向第三者进行追偿。
代位求偿是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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