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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手续费算收入吗

发布时间: 2021-06-17 03:21:45

㈠ 保险公司财务里保费和手续费的计算

您这话问的,保费交强和商业分算,业绩合着算。手续费一个公司一个样,一个地区一个样,看你老总给你多少了

㈡ 保险公司付给行政事业单位手续费是否需缴财政收入

行政事业单位的收入按照规定都必须缴入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如果收入不缴财政直接用于部门支出属于坐支,是违规的。

㈢ 保险企业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是否可以全额扣除

不可以。

《财政部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第一条 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下同)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

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3)保险公司手续费算收入吗扩展阅读:

全额扣除主要项目:

(一)有关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税项扣除项目

1.税前扣除项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4条)

2.国际运输业务税项扣除。外国航空、海运企业从事国际运输业务,以其在中国境内起运客货收入总额的5%为应纳税所得额,即从在中国境内取得的收入总额,扣除按收入总额95%计算的成本、费用和损失后的余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3.法定扣除。按照实施细则的规定,下列各项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

总机构管理费。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向其总机构支付的同本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的管理费,应当提供相关证明凭据,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准予列支。外商投资企业的分支机构向总机构支付的与其生产经营相关的管理费,准予列支。

㈣ 保险公司的佣金指的是什么

保险佣金是什么——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佣金是商业活动中的一种劳务报酬,是具有独立地位和经营资格的中间人在商业活动中为他人提供服务所得到的报酬。”法律上明确了合法的中间人可以通过合法的服务获得合法收入的规定。为区别佣金和折扣、回扣的界限,第2款对佣金的概念作了规定,即“本规定所称的佣金,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给予为其提供服务的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间人的劳务报酬。” 《保险法》第125条“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个人。”作为保险人,保险公司应依法支付代理人(保险营销员)手续费(佣金)。佣金是保险公司给营销员的报酬,与投保的保户不发生直接关系。 佣金通常仅指首期佣金和续期佣金,还包括附加佣金(即业内通常所说的OR),附加佣金通常是以增员奖金、管理津贴的形式出现。根据不同险种,保险公司给付营销员的佣金有所区别,但支付的佣金率要经国家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特别在寿险方面,大部分是长期的保险合同,保险期间有的要从儿童开始一直到终身,长达几十年。一般来说,保险公司支付的佣金只是在首年多些,然后逐年大幅度降低,最多支付5年。

㈤ 保险公司佣金及手续费的行业规定和财务会计规定

财税[2003]205号规定:从2003年1月1日起,保险企业开展业务支付的代理手续费,可在不超过当年本企业全部实收保费收入8%的范围内据实扣除。

国税函960号规定:保险企业的佣金支出,在不超过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营销业务保费收入总额的5%部分,从保单签发之日起5年内,凭合法凭证据实在税前扣除。

财政部和国税总局于4月1日联合下发了《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9号),规定保险公司的税前扣除限额为:

1、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计算限额;

2、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

3、手续费方面:财险业务受益程度高于寿险业务;

4、佣金方面:长期期缴业务受益程度较低。

(5)保险公司手续费算收入吗扩展阅读

各项业务收入的确认方法如下:

A 手续费收入,在与客户办理业务结算时确认为收入;

B 证券承销收入,按证券发行方式分别确认。

①全额包销方式,将证券转售给投资者时,按发行价格抵减承购价确认收入;

②余额包销、代销方式,代发行证券的手续费收入在发行期结束后,与发行人结算发行价款时确认;

C 受托投资管理收益,资产管理合同到期或者定期与委托单位结算收益或损失时,按合同规定收益分成方式和比例计算的应该享有的收益或承担的损失,确认为受托投资管理理手续费及佣金收入。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手续费及佣金收入

㈥ 保险公司手续费属于公款吗

《关于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有关人民团体,高法院,高检院,民主党派,工商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监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监察局:
根据2004年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的部署,为了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维护财经纪律的严肃性,财政部、监察部针对目前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的有关问题,研究制定了《关于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若干问题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关于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若干问题的规定
关于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若干问题的规定
为规范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的行为,维护财经纪律的严肃性,加强财政性资金的管理,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现将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本规定所称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是指由单位缴付全部或部分保费,为干部职工购买商业保险公司提供的各类商业保险产品的行为。
二、本规定所称“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区分为以下两类:
(一)党政机关和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其中:党政机关是指,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是指,按照人事部和各地人事厅局有关文件确定的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
(二)不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
三、党政机关和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用公款为干部职工购买商业保险,应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购保的险种。仅限于旨在风险补偿的人身意外伤害险,包括公务旅行交通意外伤害险、特岗人员的意外伤害险,以及为援藏援疆等支援西部地区干部职工购买的人身意外伤害险。
(二)受保的人员范围。一般仅限于单位在职的干部职工,但离退休人员参加单位组织的集体活动、赴外就医的,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伤害险。
(三)保费的财务列支渠道。公务旅行交通意外伤害险的费用在单位的差旅费中列支。特岗人员、援藏援疆等支援西部地区干部职工人身意外伤害险费用,应首先在单位按照规定计提的职工福利费中列支;职工福利费不足的,党政机关在人员经费中列支,事业单位在职工福利基金中列支。
四、不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用公款为干部职工购买商业保险,应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购保的险种。限于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意外伤害险,以及与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相关的险种。购买补充医疗保险的只能是未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或公费医疗的事业单位。
(二)受保的人员范围。意外伤害险受保人员的范围按本规定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补充医疗保险受保人员的范围包括单位在职干部职工和离退休人员。
(三)保费的财务列支渠道。公务旅行交通意外伤害险、特岗人员以及援藏援疆等支援西部地区干部职工人身意外伤害险费用的财务列支渠道,按照本规定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理。补充医疗保险费用在社会保障费中列支。
五、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为特岗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的,对特岗人员的界定、具体的意外伤害险险种、以及购保资金的额度等,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省级政府和中央部门审批确定。其中,中央单位由部级机关审批确定,报财政部备案;地方单位由省级政府各部门及直属单位商省级财政部门报省政府审批确定,有关审批文件抄送省级财政部门。
六、不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为干部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单位承担的年度购保资金额度不得超过上一年度工资总额的4%(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的口径执行);超出部分的购保资金,由受保人员自行承担,并由单位在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其他有关事项,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企业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
七、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时,严禁下列行为:
(一)购买虽在本规定险种范围之内,但具有投资分红性质的商业保险;
(二)购买本规定险种范围之外其他任何形式的商业保险;
(三)为本规定受保人员范围之外的其他人员购买任何形式的商业保险:
(四)违反本规定的财务列支渠道,挤占、挪用其他资金购买商业保险,以及私设“小金库”购买商业保险等;
(五)利用行政隶属关系或行政管理职权,指使或接受主管范围以内的下属单位为单位领导干部或职工购买商业保险;
(六)利用职务之便,在购买商业保险的过程中收取“回扣”等谋取私利的行为。
八、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应严格按照以上条款的规定,认真清理本单位用公款为干部职工购买的商业保险,有关清退政策规定如下:
(一)清退范围的界定。对各单位用公款购买的商业保险,凡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商业保险险种、受保的人员范围,以及用私设“小金库”或财政专款购买的商业保险,一律纳入清退范围。保险已经期满或失效,个人领取了年金、红利等收益的,以及在本规定下发之前已办理退保并由个人领取了退保金的,也必须全部清退。
在本规定下发时受保人员已经死亡或正在接受大病医疗保险的,可不列入清退的范围。
(二)退保资金的财务处理。对纳入清退范围的退保资金,属于用私设“小金库”或财政专款购买的商业保险,一律上缴同级财政部门;属于用职工福利费、职工福利基金、工会经费等其他资金购买的商业保险,由单位按原资金来源渠道收回。对于没有纳入清退范围,但财务列支渠道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可不再进行账务调整。
(三)保费的清退方式。各保险公司在向原投保单位支付退保资金时,对由单位缴付全部保费的商业保险,退保资金一律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给单位,不得直接向受保人员支付现金或银行储蓄存单;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出资购买的商业保险,退保资金由单位和个人按缴费比例分配,退保损失也应按比例分摊,保险公司给单位的退保资金须通过银行转账支付。
(四)允许个人自愿买断。在受保人员自愿用个人资金补偿单位已缴保费的前提下,允许个人续保。采取个人自愿买断方式的,单位不得再以任何形式弥补个人应补偿给单位的款项或为个人续保提供赞助。
(五)清退时限及监督检查。各单位应由主要领导负责,高度重视清退工作,严格执行本规定的各项政策和要求,并将有关清退结果报同级纪检、监察和财政部门备案。各级纪检、监察和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各单位清退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及时跟踪检查各单位清退工作的进度和质量,并对清退结果进行必要的抽查,切实保证各项清退政策的贯彻执行。各中央单位和省级财政部门应认真汇总《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清退情况统计表》(附后),形成清退总结报告,并于2004年11月30日之前上报财政部。
九、各级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应严格按照现行财务规章制度及财政性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自身内部财务管理,杜绝用公款违规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的行为。
单位在规定的清退期限内拒不自查自纠,甚至弄虚作假、隐瞒不报,以及在本规定下发后仍违规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的,一经查出,购保资金一律没收并上缴同级财政部门;对单位主要领导等有关责任人员,按照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构成犯罪行为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省级政府和中央部门可以结合实际情况,依据本规定明确的各项政策和原则要求,制定具体的落实措施和清退方案,并报财政部、监察部备案。
十一、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各级政府和部门制定颁发的有关政策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㈦ 请问保险公司中的佣金和手续费是什么意思2者有差别么

手续费是指保险公司付给营销人员的报酬,通常仅指首期佣金和续期佣金。而佣金除了上述两项以外还包括了附加佣金(即业内通常所说的OR),附加佣金通常是以管理津贴的形式出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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