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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洪基金计税依据

发布时间: 2021-06-17 04:29:10

1. 防洪保安基金怎么算

这是政府性基金,所收费用全部用于重点防洪保安工程建设、大中型病险水库的处理和重点水利工程项目。

  1. 工业、交通、农业等生产企业按上年销售收入的1‰征收。

  2. 商业、外贸、物资、供销等商品流通企业中的零售企业按上年销售收入的1‰征收,批发企业按上年销售收入的0.5‰征收。

  3. 银行按上年利息收入的0.6‰征收;保险公司按上年保费收入的0.6‰征收;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证券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上年业务收入的1‰征收。

  4. 其他行业的各类企业按上年销售收入中营业收入的1‰征收。

2. 防洪基金的计税额是怎么算的

防洪基金的计税额是根据行业不同,计征也不同,具体以当地规定为准。

以江苏为例,根据《江苏省防洪保安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规定》第五条工业、交通、农业等生产企业按上年销售收入的1‰征收。

第六条商业、外贸、物资、供销等商品流通企业中的零售企业按上年销售收入的1‰征收,批发企业按上年销售收入的0.5‰征收。

第七条银行(含信用社)按上年利息收入的0.6‰征收;保险公司按上年保费收入的0.6‰征收;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证券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上年业务收入的1‰征收。

第八条其他行业的各类企业按上年销售收入中营业收入的1‰征收。对于跨行业经营的企业,如涉及到不同的征收标准,应分别核算并适用相关标准征收。不能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征收标准。

第九条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按上年营业收入的1‰征收,该营业收入指事业收入(主营收入)、经营收入等计征营业税或增值税的营业额。

第十条城镇个体工商户按上年营业收入的1‰征收。无法确定营业收入的,可实行定额征收。征收定额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确定。

(2)防洪基金计税依据扩展阅读:

《江苏省防洪保安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规定》第十五条防洪保安资金对缴纳单位实行按季征收。由征收机关通过银行办理特约委托收款,也可由缴纳单位在季度终了后10日内向规定的征收机关缴纳。个人缴纳的防洪保安资金应当于每年9月底前一次缴清。

第十六条征收机关征收防洪保安资金,必须每年向财政主管部门报送征收企业清册,必须使用各级财政部门制发的专项收费票据,在向财政主管部门缴纳防洪保安资金的同时必须缴纳防洪保安资金收据第四联、防洪保安资金专用缴款书第五联或委托收款凭证等票据。

3. 地税中防洪保安资金的计税依据是什么

(一)凡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企事业单位,按上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1.2‰征收;

(二)银行(含信用社)按上年利息收入的0.7‰征集;保险公司按上年保费收入的0.7‰征集;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上年业务收入的1.2‰征集;

(三)在职职工按照上年个人年工资收入分档次征集。

(3)防洪基金计税依据扩展阅读:

计税依据构成:

1、计税单位亦称“课税单位”,是课税对象的计量单位。一般可分为以货币量度为计税单位和以实物量度为计税单位。前者是以某种本位币的货币单位计算计税依据,适用于从价计征的税种,如中国现行的增值税、营业税和各种所得税等。

2、计税标准是计税依据的特定计量标准,也可以说是课税对象的计算征收标准。如农业税以常年产量为计税标准。又如原房地产税的“标准房价”、“标准地价”、“标准租金”,原货物税的“市场平均批价”、“国营批发牌价”等。计税标准与计税依据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二者有时一致。

3、计税价格是课税对象在计算应征税额时使用的价格。如消费税以出卖产品的销售价格为计税价格,进口关税以到岸价格为计税价格等。

4、计税价格是流转税的计税基础。流转税通常都是以产品的销售价格为依据计算应纳税额,所以流转税中计税价格与应纳税额的多少有密切关系。在税率一定的情况下,计税价格越大,应纳税额越多,反之越少。

4. 吉林省三金一费的计税依据是什么按照什么缴纳的比例是多少谢谢!

所谓“三金一费”,是指残疾人就业保障基金、价格调节基金、防洪基金、工会会费。
《吉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保障金”是指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省政府或当地政府规定比例的单位,按应当安排残疾人的数量与实际安排残疾人数量的差额和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交纳用于残疾人就业的专项资金。根据财政部《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问题的复函》财综字[1999]16规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合法的政府性基金”。
《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三十五条和《吉林省分散安排残疾人劳动就业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五条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联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和其他企业,不含福利企业)事业单位、城乡集体经济组织。
根据《吉林省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使用的实施办法》第一条规定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的来源有以下几个方面:
(1)国家管理的产(商)品价格及收费标准,经批准提高而增收中的一部分;
(2)企事业单位(含外资企业)、个体工商业户的销售、营业及收费收入中的一部分;
(3)外埠常驻机构及经商、务工等流动人员经济收入的一部分;
(4)其他。
根据《吉林省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使用的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范围及标准为:
(1)物价部门管理的产(商)品价格和收费项目,凡经批准提高价格和收费标准的,从上调之日起,按所增加的收入总额的5?10%征收;
(2)外地进入我省的成建制建筑、装璜、施工单位,按其所承揽工程总造价的2‰?5‰征收;
(3)外地进入我省的流动人口,每人每月按5元征收;
(4)宾馆、招待所、旅店业,按营业收入额1%征收;
(5)(饭店酒吧、酒店、酒家、餐厅、咖啡厅、冷饮厅)餐饮厅业,按其营业收入额0.5%征收;
(6)营业性歌厅(夜总会、卡拉OK、桑那、台球室、电子游艺厅、录相厅、音像出租室)等文化娱乐场所,按其营业收入额2%征收;
(7)出租车及个体运输户每人每月按5?10元征收;
(8)非城镇人口入城及调入长吉两市的(不含大中专毕业生和高中级专业职称),每人按2000?5000元征收;
(9)上述范围以外的单位、按职工人数每人每月2元征收。
《吉林省防洪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征收使用办法》第二条规定:防洪建设资金(防洪资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向特定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用于防洪基础建设的资金

5. 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水利基金的税率各是多少

1、城建税应纳税额=(增值税+消费税)*适用税率

税率按照所在地氛围:市区7%,县城和镇5%,乡村1%。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不在城市市区、县城、建制镇的,税率为1%。

2、教育费附加是增值税、消费税适用税率三者之和的3%

3、水利基金按经营收入的千分之一缴纳。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第一条规定:“将免征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三万,季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月销售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季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的缴纳义务人。”

因此,一般纳税人可以享受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免征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优惠政策

(5)防洪基金计税依据扩展阅读: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4号)规定,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依据,并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时,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机构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6. 水利建设专项收入为什么要交这个税种计税依据是什么

水利建设基金是专项用于水利建设的政府性基金。需要计提和交纳水利建设专项收入是为加快水利建设,提高防洪减灾和水资源配置能力,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充实完善水利建设基金的要求。

水利建设专项收入计提和交纳依据:按照销售收入来计提和交纳,各省市的征收比例各不相同。

(6)防洪基金计税依据扩展阅读:

一、征收标准:

水利建设基金是专项用于水利建设的政府性基金。水利建设基金应按照销售收入来计提和交纳。各省市的征收比例各不相同。

2018年7月1日起,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再统一降低25%。

北京于2019年起停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预计给单位和个人减负2亿元。

二、免缴范围:

1、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2、国家规定免征增值税的生产经营收入;

3、驻湘军工企业(不含已核发了工商营业执照的军转民企业)销售军工产品收入;

4、国防工程、防洪工程(不含经营服务性配套设施建设)、孤儿院、敬老院建设用地;

5、国家规定的其他免征情形。

7. 为什么要交水利建设基金,计税依据是什么

水利建设基金是专项用于水利建设的政府性基金,其计税依据是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划出不少于15%的资金。

根据《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 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

(一)从地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中提取3%。应提取水利建设基金的地方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项目包括:养路费、公路建设基金、车辆通行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地方交通及公安部门的驾驶员培训费、地方分成的电力建设基金、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业管理费、征地管理费、市政设施配套费。

(二)有重点防洪任务的城市要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划出不少于15%的资金,用于城市防洪建设。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有重点防洪任务的城市包括:北京、天津、沈阳、盘锦、长春、吉林、哈尔滨、齐齐哈尔、佳木斯、郑州、开封、济南、合肥、芜湖、安庆、淮南、蚌埠、上海、南京、武汉、黄石、荆州、南昌、九江、长沙、岳阳、成都、广州、南宁、梧州、柳州市,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有重点防洪任务的城市。

(三)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征收的用于水利工程和防洪设施建设的各项基金(资金、附加、收费),统一纳入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第五条 中央水利建设基金的划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计委、水利部另行制定。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划转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照中央水利建设基金划转办法,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制定。

(7)防洪基金计税依据扩展阅读:

根据《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第一条 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

第二条 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8. 地税季报中有地税地方各项基金申报表中各基金的计税依据是什么

1、营业税
(1)计税依据:营业收入。
(2)计算公式:应交营业税=营业收入*营业税税率
2、城建税
(1)计税依据:营业税。
(2)计算公式:应交城建税=营业税*城建税税率
3、教育费附加
(1)计税依据:营业税。
(2)计算公式:应交教育费附加=营业税*3%

9. 山东省水利建设基金的计税依据是什么

计税依据是《山东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

1、山东省政府下达了《山东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按照《办法》规定,山东省烟台市从7月1日起,取消原来的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取而代之的是,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按照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税实际缴纳额的1%缴纳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2、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缴纳的水利建设基金是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在缴纳完三税之后额外征收的。从2011年7月1日起按照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三税”实际缴纳额的1%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同时,暂停征收河道工程维护费。

3、地方水利建设基金还有四项资金来源,并已从今年1月1日开始筹集:从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含专项收入,剔除教育收费、地方教育附加、教育费附加、水资源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等)收入中提取3%。

4、从中央对地方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返还和转移支付资金中提取3%;有重点防洪任务和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城市,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中提取15%;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的农田水利建设基金,纳入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管理。

(9)防洪基金计税依据扩展阅读

《山东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收支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专款专用,年终余额结转下年度安排使用。

各级水利、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根据水利建设规划,编制年度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支出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部门根据批准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预算和基金实际征收入库情况拨付资金。其中,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要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各级水利、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根据年度地方水利建设基金预算执行情况,编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各级财政、发展改革、水利、地税、人民银行、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各负其责,共同做好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征收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财政部门要加强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收支预算管理,健全管理制度,积极组织收入,科学、合理安排支出,加快预算执行进度,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八条发展改革部门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水利建设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水利部门要加强对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工作的宣传,营造良好的征管环境。

第二十条地方税务部门要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将应代收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及时足额征缴入库。

第二十一条人民银行国库部门要加强对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收纳、缴库过程的管理,督促检查各经收处将所收资金及时、足额缴入国库,对延压、挪用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按政策规定及时处理。

第二十二条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拨付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擅自减征、缓征、免征,以及侵占、截留、挪用等违规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各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省地方税务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解释。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烟台取消河道维护管理费 开征水利建设基金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山东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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